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2,739元,及其中新臺幣113
,15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國賢於96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
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
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
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4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2,739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113,15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587元整),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3,152元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