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136號
PTDV,114,司促,7136,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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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澤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5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1月3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
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
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20日止,帳款尚餘111,543元,及其
中本金105,11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87元 邱澤豪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 002 新臺幣80876元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 003 新臺幣16548元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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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