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債 權 人 林建君
債 務 人 王文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自民國1
0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每萬元以30元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