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60號
PTDV,114,司促,7060,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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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孫坤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債權
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其投遞日期為民國107
年8月9日,惟本件債務人於101年7月間即入法務部○○○○○○○
迄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就系爭債權之讓與行為
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次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7月6日起迄
今,關押於法務部○○○○○○○(設屏東縣○○鄉○○路00號),請重
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至監所予債務人,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
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
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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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