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唐英芳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59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78元,及自民國100年1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25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