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8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謝宛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132元,及自民國100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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