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880號
PTDV,114,司促,6880,2025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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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好茶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何泉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寶珠

陳美香
伍路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寶珠陳美香伍路得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為審究聲請人是否確
有當事人能力及是否已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本院於民
國114年8月22日命聲請人提出其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
資料。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8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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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