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866號
PTDV,114,司促,6866,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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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鄒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7,102元,及自民國114年
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0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鄒向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1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
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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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