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834號
PTDV,114,司促,6834,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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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765元,及自民國93年9月
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俊良於民國91年11月04
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
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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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