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71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進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新臺幣29,878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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