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716號
PTDV,114,司促,6716,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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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進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新臺幣29,878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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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