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672號
PTDV,114,司促,6672,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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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文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034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56元,及其中新臺幣2,056
元部分,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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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