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7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債 務 人 余國煌
余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5,927元,及自
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563,201元,及自民國114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