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蔡東如即畯發工程行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里○○路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3,599元,及自民國114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7,849元,及自民國114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