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施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國仁醫院即鍾瑞嶂、林美櫻、貝安
股份有限公司、鍾佳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鍾佳蓉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
號」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
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