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清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清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清文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8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本件得向債
務人陳清文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如有約定病人親屬應連帶
給付等資料),另因陳清煌已於民國112年9月30日死亡:㈠請
提出被繼承人陳清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
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更正其繼承人為本
件債務人。㈡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請
陳明是否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清煌之
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已於同年8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