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430號
PTDV,114,司促,6430,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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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債 務 人 林振隆

林振裕

一、債務人林振隆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①16,017元、②1,15
0元,及各自民國①113年7月1日、②113年11月16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342元。
二、債務人林振裕應給付債權人①16,017元、②1,151元,及各自①
113年7月1日、②113年11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342元。
三、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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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