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430號
PTDV,114,司促,6430,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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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振隆林振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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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