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368號
PTDV,114,司促,6368,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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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恆同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傅麗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
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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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恆同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