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永恆同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傅麗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 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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