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348號
PTDV,114,司促,6348,2025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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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彭華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721元,及其中新臺幣21,1
00元部分,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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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