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萬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卿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