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潘肚角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潘肚角(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路00號)為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
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潘肚角於民國111年8月2日起即
因行方不明,經屏東○○○○○○○○○列為失蹤人口,而潘肚角失
蹤時為滿80歲以上,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此依法聲請死亡
宣告等語。
三、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條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
東○○○○○○○○114年8月29日屏恆戶字第1140000815號函、戶籍
謄本、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中外旅客個人
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全民健保資料登錄通報作業查詢
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被保險人及要保人)、屏東○○○○○○○○
114年8月12日屏恆戶字第1140000818號函暨公文管理系統、
屏東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潘肚角之
女潘芳蓮委託書等件為證。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
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潘肚角已年滿80歲以上、失蹤逾3年之情
節為真。聲請人為檢察機關,依職權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