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3年度,1號
PTDV,113,重勞訴,1,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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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川諒
李翠
張立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雀

劉忠志

劉智弘

有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
2日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
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70,150元,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
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理由
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訴理
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
各1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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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巢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