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 告 黃景昌
黃士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緁穎
熊賢安律師
被 告 黃永富
訴訟代理人 李美芬
被 告 黃增財
訴訟代理人 黃澤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4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關於請求被告黃永富、黃增財移轉屏東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此處尚有疑義,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