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38號
PTDV,113,訴,738,2025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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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鼎權
送達代收人 范雅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海政即翔侑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79,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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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