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91號
PTDV,113,訴,691,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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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陳盈婷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陳永達
陳蔡秀
陳怡瑩

陳秋燕
陳秋錦

陳麗玉
陳玫妏
陳孔促
陳泰元
陳姿蓉

陳姿蘭

陳姿月

周陳色
李昀桉即李薏芳

李薏
李薏
李薏
陳聖升
陳泰進
陳怡瑶
陳怡廷
陳怡君
陳余金蕋
陳崑茂
陳新興
方信儒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 代理 人 温嘉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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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