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1號原 告 陳盈婷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陳永達 陳蔡秀 陳怡瑩 陳秋燕 陳秋錦 陳麗玉 陳玫妏 陳孔促 陳泰元 陳姿蓉 陳姿蘭 陳姿月 周陳色 李昀桉即李薏芳 李薏慧 李薏屏 李薏梅 陳聖升 陳泰進 陳怡瑶 陳怡廷 陳怡君 陳余金蕋 陳崑茂 陳新興 方信儒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 代理 人 温嘉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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