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10號
PTDV,113,訴,610,202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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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告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金良
訴訟代理人 邱文遠
宋孟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陳德昌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追加被告柯俊耀之戶籍資料(記事欄物
省略),逾期將就此部分駁回。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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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