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0號原 告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羅金良 訴訟代理人 邱文遠 宋孟陽律師上列原告與陳德昌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追加被告柯俊耀之戶籍資料(記事欄物 省略),逾期將就此部分駁回。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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