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鄭金蓮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郭士豪
郭惠苹
郭孟菁
被 告 郭茂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附附圖之顯然錯誤,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