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上 訴 人 葉正山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李錦臺律師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視同上訴人 葉永和 陳良吉 陳志勇(即陳良輝之承當訴訟人)被 上訴人 葉永茂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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