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51號
PTDV,112,簡上,151,2025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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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葉正山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李錦臺律師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視同上訴葉永和

陳良吉
陳志勇(即陳良輝之承當訴訟人)

被 上訴人 葉永茂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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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