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18號
原 告 黃秀美
被 告 張賜良 籍設屏東縣○○鎮○○路00號0樓(屏東 ○○○○○○○○)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6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