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14號
PTDM,114,附民,1214,202509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14號
原 告 郭淑媛
被 告 黃健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3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健峰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郭淑媛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李嘉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