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14號
原 告 郭淑媛
被 告 黃健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3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健峰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郭淑媛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李嘉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