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078號
PTDM,114,附民,1078,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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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78號
原 告 林雅芯(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林宛禎(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佩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附民字第1078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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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