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竣翔
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宋冠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
訴(114年度偵字第3600、567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4年度偵
字第74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玄○○犯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附表四「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犯罪事實
一、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前某日,加
入楊維裕、温正宇、唐僅程、彭順仁、吳明凱及其他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士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本案詐欺集團分工如下:由吳明凱主持、操縱及指揮本
案詐欺集團,並發放車手之薪水;楊維裕擔任搭載提款車手
或提款車手之司機;唐僅程、玄○○負責向提款車手或司機,
收取詐欺贓款,潘麒安則擔任提款車手。何思賢另於113年7
月18日前某日,經吳明凱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潘麒安則
於113年7月26日前某日,經楊維裕招募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2人均擔任提款車手(楊維裕、温正宇、唐僅程、彭順仁
、何思賢、潘麒安、吳明凱之審結情形,均詳如附表甲所示
)。
二、玄○○、唐僅程、温正宇、楊維裕、彭順仁、吳明凱及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玄○○
知悉或可預見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先由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使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欺
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匯款對應帳戶,均詳如
附表一編號1所示),再由吳明凱安排温正宇駕駛車牌號碼
不詳自用小客車搭載楊維裕、彭順仁,俟上開款項匯入後,
使楊維裕持該帳戶提款卡將該款項提領後(提領時間、地點
、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轉交温正宇,隨後温正
宇將之轉交予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一同前來收取
詐欺犯罪所得玄○○、唐僅程,復再將該款項輾轉上繳,以此
方式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三、玄○○、唐僅程、温正宇、楊維裕、何思賢、吳明凱及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玄○○
知悉或可預見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先由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詐欺如附表一編號2至7「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內(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匯款對應帳戶
,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再由吳明凱安排温正宇駕
駛車牌號碼不詳自用小客車搭載楊維裕、何思賢,俟上開款
項匯入後,使楊維裕、何思賢分別持該等帳戶提款卡將該款
項提領後(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2至6
所示,另提領者及分工關係,見附表二說明欄⑵、⑶)轉交温
正宇,隨後温正宇將之轉交予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
車一同前來收取詐欺犯罪所得玄○○、唐僅程,復再將該等款
項輾轉上繳,以此方式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
四、玄○○、唐僅程、温正宇、楊維裕、吳明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玄○○知悉或可
預見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先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年成員詐欺如附表一編號8至35「被害人」欄所示之
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
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匯款對應帳戶,均詳
如附表一編號8至33所示),再由吳明凱安排温正宇駕駛車
牌號碼不詳自用小客車搭載楊維裕,俟上開款項匯入後,使
楊維裕持該等帳戶提款卡將該款項提領後轉交給温正宇,或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轉匯(提領或轉匯時間、提領
或轉匯金額及提領地點,均詳如附表二編號7至34所示),
隨後温正宇將楊維裕所提領款項,轉交予駕駛車牌號碼不詳
之自用小客車一同前來收取詐欺犯罪所得玄○○、唐僅程,復
再將該款項輾轉上繳,以此方式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
飾其來源。
五、玄○○、唐僅程、潘麒安、楊維裕、吳明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玄○○知悉或可
預見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先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年成員詐欺如附表一編號36至69「被害人」欄所示之
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
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匯款對應帳戶,均詳
如附表一編號36至69所示),吳明凱安排楊維裕駕駛車號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潘麒安,俟上開款項匯入後,使潘
麒安持各該帳戶提款卡將該等款項提領(提領時間、地點、
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4至61所示),隨後將之轉交予駕
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一同前來收取詐欺犯罪所得玄
○○、唐僅程,復再將該等款項輾轉上繳,以此方式隱匿該等
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理 由
一、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
第2款、第26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潘麒安、楊維裕、唐
僅程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
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3年12月16日日繫屬本院,經
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46號案件繫屬審理,有屏東地檢署
113年12月16日屏檢錦宿113偵13381字第1139051333號函上
之本院收文戳印可參(見本院卷第24之1頁),嗣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玄○○涉犯違反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與上開受理案件間,為數人犯一
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於114年4月28日追加起訴,有屏東地檢
署114年4月25日屏檢錦宿114偵3600字第1149016885號函之
本院收文戳印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而113年度金訴字第
946號案件最後一名被告即楊維裕係於114年6月10日審理辯
論終結後,經本院判決處刑在案,亦有該次審理筆錄、楊維
裕之本院114年7月1日113年度金訴字第946號判決在卷可考
(見本院卷第351至453頁),經核檢察官所為上開追加起訴
,係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6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
之,揆之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自得予以裁判。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楊維裕、温正宇、唐僅程、彭順仁
、潘麒安、何思賢等人於警詢、偵查中具結證述內容大致相
符,並有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
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
三、論罪部分: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49所示之一般洗錢犯行,於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
令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
下有期徒刑,且本案取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
僅有前述法定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一般洗錢罪之可
能。
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
23條第3項則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據此,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增加如有所得並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限制要件。
⒊被告均於偵查、審理中歷次自白,業如前述,惟被告尚未繳
交本案犯罪所得,並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所定
減輕事由適用,然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依刑法第35條
規定,被告減輕後之處斷刑仍遠高於修正後之規定(修正前
後之處斷刑上限,分別為修正前有期徒刑6年11月、修正後
有期徒刑5年),故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加入詐欺集團所構成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因行為人僅為
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若行
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同
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
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
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
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想像競合犯
。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
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同一社會法益,
原則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當無再將參與犯罪組
織行為割裂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
取財罪從一重論處,以避免過度評價,俾與國民感情相契合
。但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行為,
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
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俾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
定,原則上固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並
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
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00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前無因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參與組織罪
而有其他案件繫屬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考(見本
院卷第27頁),是就其等犯罪事實一所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
部分,應以本案繫屬中最先參與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
號1所示詐欺、洗錢犯行,以繼續犯之一行為論以一罪,並
與其餘各次加重詐欺犯行間數罪併罰,俾能避免過度評價、
評價不足。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等罪;就犯罪事實三、四、五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其中8月2日起所涉一般洗
錢犯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㈣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所涉本案被害人,均另成立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併就
其中如附表一編號48、56至69部分,進一步成立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複合型加重要件等語。惟查
:
⒈觀之被告於本案分工之情況,係於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
手提領上開告訴人、被害人匯款後,經由吳明凱委派收款、
取款並轉交,則被告對於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如何施
用詐術之具體情節,既非事前詐術行為之實行者,難認有何
知悉或預見,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詐術實行部分,已於一
同參與事前謀議,自不能逕認其等所為,構成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顯有誤會。
⒉附表一編號1至47、49至55部分,僅為加重條件之刪減,毋庸
變更起訴法條;又附表一編號48、56至69部分則乏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前提,惟其基本社會
事實相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㈤被告就上開犯行,有如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
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⒈就犯罪事實二所示詐欺、洗錢犯行,與唐僅程、温正宇、楊
維裕、彭順仁、吳明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間。
⒉就犯罪事實三所示詐欺、洗錢犯行,與唐僅程、温正宇、楊
維裕、何思賢、吳明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間。
⒊就犯罪事實四所示詐欺、洗錢犯行,與唐僅程、温正宇、楊
維裕、吳明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間。
⒋就犯罪事實五所示詐欺、洗錢犯行,與唐僅程、潘麒安、楊
維裕、吳明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間。
㈥被告就其所為前揭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㈦檢察官就如附表一編號36至69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以屏
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7453號案件,認係同一案件而移送
併案審理,經核該部分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五之事實相同,
故本院應得併予審究。
㈧被告就其所為前開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
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規定係以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始終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個人」為規範對象,如有犯
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即獲邀減輕其刑之寬典,
未及於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且依本條前段立法說明,
將行為人自白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及使詐欺被害人取
回財產上所受損害,並列為其立法目的,並無始終自白之行
為人必須同時繳交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犯罪所得之明文
。又依本條前、後段法文觀察,係區分始終自白之行為人自
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前段),及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
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後段)等不同貢獻情
形,而為不同程度之層級化刑罰減免規定,亦足認本條前段
之「其」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
所得(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
取得之報酬在內),並不包含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所取
得之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88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雖於偵查、審理當中自承犯行不諱,然其因本
案取得如下述【六、沒收部分】所示之犯罪所得,除其所涉
,並未全數繳交,尚難認其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四、量刑審酌理由:
審酌被告與其本案共犯間,共同實現前開詐欺、洗錢犯行,
對於被害人、告訴人財產權益損害非淺,亦干擾刑事司法機
關以保全犯罪所得、訴追該等前置犯罪等刑事司法順暢運作
之利益,故其等各次犯行之所生危害甚鉅,所用犯罪手段,
亦非輕微,均值非難。被告就本案犯罪動機、目的部分,雖
供稱因貸款壓力、經濟狀況,所以才當收水等語(見本院卷
第333頁),可見無非係出於自利之考量,難認有何可減輕
其罪責之因素存在,自不得作為其量刑有利考量之依據。又
被告究非實際指揮、操縱組織,以及終局取得各該詐欺犯罪
所得即洗錢標的之人,所參與犯罪之程度、分工之情形,與
其他本案犯罪組織之共犯間,仍有不同,應於本案量刑評價
時,為其等犯罪情狀輕重之考量依據。除上開犯罪情狀外,
被告仍有以下一般情狀可資審酌:⒈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
後態度並無不佳,可資為被告有利審酌因素;⒉被告於本案
以前並無任何前案科刑紀錄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乃初犯,可見其責任刑方面之
減輕折讓空間較大,應作為有利於被告量刑評價之因素;⒊
被告與告訴人e○○、午○○、i○○、U○○、申○○間成立調解,並
依調解筆錄內容,依序給付上開告訴人e○○、午○○、i○○、U○
○新臺幣(下同)2370元、3000元、2萬5000元、4500元等情
(告訴人申○○部分之履行期尚未屆至),有本院調解筆錄(
見本院卷第127至129、213至214頁)、網路轉帳匯款擷圖(
見本院卷第341至345頁)等資料附卷可憑,是被告與局部告
訴人間達成和解並賠償之舉措,可徵有具體關係修復、損失
填補之情形,可作為量刑上有利於被告認定之依據;⒋被告
具有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
母親及領有殘障手冊之父親、入所前從事鐵工、月收入5至6
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各節,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
卷第334頁)。綜合卷內一切情狀,併考量被告未形成處斷
刑下限、經想像競合之輕罪及該輕罪之減輕事由(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等情節,酌以各告訴人已陳明之
科刑意見,依罪刑相當原則,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併就罰金得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五、不予定執行刑之理由: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
行刑,不但能保障被告或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
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
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而更加妥適(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判決、111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
旨參照)。準此,為保障其將來定執行刑之聽審權保障,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及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之上開
說明,本案應俟被告所犯符合數罪併罰之各罪確定後,再由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或由被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依同條第477條第2項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應予說明。
六、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用之物:
經查,被告自承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乃係經唐僅程提供之
工作用手機1支,惟未據扣案,此部分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至於被告經扣押之iPhone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經被告否認為本案
所用之物,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係被告用以與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年成員聯繫或對告訴人、被害人行使詐術所用之物,亦
非違禁物,故毋庸對該手機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㈡犯罪所得:
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
預防犯罪,且為遏阻犯罪誘因,並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
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刑法第38條之1明文規範
犯罪利得之沒收,期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以杜絕犯罪誘因。
惟由於國家剝奪犯罪所得之結果,可能影響被害人權益,基
於利得沒收本質為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應將犯罪所得返
還被害人,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並避免
國家與民爭利,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不法利得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此項發
還條款乃宣示犯罪利得沒收之補充性,相較於國庫沒收,發
還被害人居於優先地位,此亦能避免被告一方面遭國家剝奪
不法利得,另一方面須償還被害人而受雙重負擔之不利結果
。由於利得沒收為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自應符合不當得
利體系之要求,而須探求利益移動之軌跡,使最後利益歸屬
之人,將該利益返還受損人,因此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所得利
益,必須來自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兩者間須具有「行為人或
第三人所得,即為被害人所失」之鏡像關係,是以該項發還
條款所稱被害人,乃指直接財產損害之鏡像被害人,亦即行
為人或第三人之犯罪所得,與被害人直接財產損害之間,具
有鏡像關係,唯有「產自犯罪」之利得(例如詐欺、竊盜、
侵占犯罪之贓物),具有上述鏡像關係,方為優先發還被害
人之範圍;至於性質上出於不法原因給付之「為了犯罪」的
報酬、對價(例如犯罪之酬金、收受之賄款),不生優先發
還之問題,即無上述發還條款之適用而排除沒收(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於審理中自承:我們是一週算一次,一週3至5萬
,我實際拿過3次,加起來約10萬初,因為我沒有每天做,
總計大約1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28頁),參以被告本案
犯行經起訴之起訖時間,為113年7月13日至同年8月3日(見
附表一編號1、69),歷時21日等情,業經認定如前,是被
告所述其各週取得相當於10萬元之3分之1左右金額,合計10
萬元等語可採,又依被告先前所供稱:我一開始是問唐僅程
酬勞怎麼算,他是回我說算%數的,但實際上怎麼算我就不
太了解了。我都是一個禮拜領一次,基本上是禮拜一那天,
群組裡的人會說可以拿多少,我就直接從我跟2線那邊收到
的錢抽他說的數目起來等語(見偵3600卷一第20頁),則被
告各週所得,可徵並非直接從各被害人財產損失轉換而來,
是被告雖有賠償告訴人e○○、午○○、i○○、U○○,由於前述報
酬與告訴人上開賠償間欠缺鏡像關係,揆之上開說明,告訴
人上開賠償,並不發生和解封鎖沒收之效力,故無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之適用。
⒊然本院考量被告實際賠償之舉,客觀上係透過降低其固有財
產因犯罪所得增益之作用,實際上亦發揮犯罪所得剝奪之綜
效,依比例原則加以權衡,若仍對被告上開所得全予沒收,
不免對於其固有財產之干預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將其所清償之上開款項,共計3萬4870元,予以扣除
,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如附表四
「沒收」欄所示之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瀚文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施怡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H○○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3日2時52分許,透過露天拍賣平台、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H○○取得聯繫後,對其佯稱:露天拍賣商場訂單交易失敗云云,告訴人H○○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13日21時12分許 4萬9985元 李雅淇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㈠編號1 113年7月13日21時15分許 4萬9985元 2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8日2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未○○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哺乳茶及膠原蛋白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未○○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18日22時58分許 4萬9985元 孔繁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㈡編號1 113年7月18日23時1分許 4萬9987元 3 F○○(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8日20時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F○○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香水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F○○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18日23時2分許 4萬9981元 孔繁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㈡編號2 4 e○○(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9日1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e○○取得聯繫後,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e○○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層帳戶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7月19日13時34分許 7900元 郭玉娥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帳戶,於於113年7月19日13時44分許自第一層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8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㈡編號3 5 丙○○(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9日12時2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丙○○取得聯繫後,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19日14時5分許 4萬9985元 郭玉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㈡編號4 6 亥○○(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9日18時51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亥○○取得聯繫後,佯稱:欲購買擠乳器並及使用7-11交貨便交易,並要求升級賣場云云,告訴人亥○○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19日19時13分許 9萬9989元 李美華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㈡編號5 113年7月19日19時15分許 4萬6985元 7 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9日13時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甲○○取得聯繫後,佯稱:欲購買嬰兒用被巾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甲○○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19日21時44分許 4萬9985元 徐國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㈡編號6 8 W○○(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0日13時47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W○○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娃娃並要求使用全家好賣+交易云云,告訴人W○○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0日14時13分許 2萬9985元 曾泓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1 9 M○○(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0日14時2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M○○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包包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M○○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0日16時3分許 9萬9987元 曾泓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2 10 A○○(提告) 、李芷欣 (起訴書原僅記載A○○,應予補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0日9時許至同日16時31分許間某時,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A○○、被害人李芷欣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商品後表示因帳戶有問題,需要驗證金流云云,告訴人A○○、被害人李芷欣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0日16時31分許 4萬9985元 葉玲薇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3 11 I○○(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8日16時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I○○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公仔並要求使用全家好賣+交易云云,告訴人I○○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0日16時52分許 4萬9986元 謝佳芳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4 113年7月20日16時56分許 4萬9983元 113年7月20日17時2分許 4萬9981元 12 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0日16時許,透過社群軟體小紅書、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酉○○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二手衣服並要求使用全家好賣+交易云云,告訴人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0日17時36分許 4萬9981元 風政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5 113年7月20日17時39分許 4萬9109元 113年7月20日17時48分許 2萬9985元 13 B○○(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0日20時37分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B○○取得聯繫後,佯稱:販售相機鏡頭並要求先付款云云,告訴人B○○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0日20時37分許 5000元 盧孟寬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6 14 J○○(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0日15時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J○○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遊戲帳號並要求使用特定平台交易云云,告訴人J○○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0日21時2分許 2萬5001元 盧孟寬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7 15 h○○(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1日2時8分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h○○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悠遊卡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h○○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1日2時8分許 2萬9983元 徐秋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8 113年7月21日2時19分許 2萬9985元 16 申○○(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1日13時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申○○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奶粉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申○○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1日15時36分許 9萬9983元 徐晨育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9 17 K○○(起訴書原誤載陳韋伶,應予更正)(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14時45分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K○○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鞋子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K○○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15時23分許 4萬9985元 李信義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10 113年7月23日15時29分許 4萬9985元 18 S○○(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12時2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S○○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二手醫療設備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S○○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15時35分許 4萬1255元 李信義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11 19 乙○(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15時許,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乙○取得聯繫後,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並中獎云云,告訴人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15時17分許 2萬元 陳玉鳳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12 20 宇○○(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16時28分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宇○○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AirPods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17時7分許 4萬9982元 陳玉鳳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13 113年7月23日17時12分許 4萬9101元 21 C○○(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2日20時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C○○取得聯繫後,佯稱:販售日立冰箱並要求先付款云云,告訴人C○○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17時17分許 1萬6000元 陳玉鳳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14 22 庚○○(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17時20分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與告訴人庚○○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商品參加抽獎活動並中獎云云,告訴人庚○○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17時20分許 4000元 陳玉鳳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15 113年7月23日17時36分許 8000元 23 午○○(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1日19時43分前某時,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與告訴人午○○取得聯繫後,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並中獎云云,告訴人午○○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17時54分許 3萬元 陳玉鳳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16 24 D○○(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17時22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D○○取得聯繫後,佯稱:訂單有誤將導致帳戶被扣款,銀行專員需接管帳戶避免被列為警示帳戶云云,告訴人D○○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17時54分許 2萬4998元 陳玉鳳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17 113年7月23日19時43分許 2萬5005元 廖國清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3日19時36分許 4萬5198元 趙翊翎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3日19時38分許 4萬5101元 113年7月23日19時41分許 4萬9990元 113年7月23日20時15分許 4萬9798元 蕭仁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3日20時18分許 4萬9900元 113年7月23日20時58分許 2萬1010元 113年7月23日21時19分許 3萬9980元 陳玉鳳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壬○○(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2日9時46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壬○○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手錶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壬○○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19時34分許 1萬9989元 廖國清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18 26 k○○(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16時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k○○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耳機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告訴人k○○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20時48分許 4萬9988元 陳玉鳳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19 113年7月23日21時0分許 4萬9988元 113年7月23日21時5分許 1萬12元 27 n○○(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6日13時4分許,透過交友軟體WEDATE與告訴人n○○取得聯繫後,佯稱:投資代售云云,告訴人n○○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21時26分許 1萬元 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20 28 天○○(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20時4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天○○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商品並要求使用全家好賣+交易云云,告訴人天○○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22時5分許 2萬983元 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21 113年7月23日22時7分許 6997元 29 m○○(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8時1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m○○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遊戲帳號並要求使用特定平台交易云云,告訴人m○○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22時18分許 4萬9001元 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22 113年7月23日22時18分許 4萬9001元 113年7月23日22時21分許 2001元 113年7月23日23時20分許 2萬6001元 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子○○(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23時28分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子○○取得聯繫後,佯稱:出租包棟民宿並要求告訴人子○○先付款云云,告訴人子○○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23時28分許 1萬2000元 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23 31 P○○(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2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P○○取得聯繫後,佯稱:販售iPhone手機並要求告訴人P○○先付款云云,告訴人P○○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3日23時48分許 1萬5000元 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24 32 L○○(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1日18時27分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與告訴人L○○取得聯繫後,佯稱:購買商品參加抽獎活動並中獎云云,告訴人L○○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4日0時4分許 4萬9988元 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25 33 寅○○(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0日至24日00時25分許間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與告訴人寅○○取得聯繫後,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並中獎云云,告訴人寅○○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4日0時25分許 3萬元 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26 34 戌○○(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4日0時42分許,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與被害人戌○○取得聯繫後,偽為被害人戌○○之同學,佯稱需要借錢云云,被害人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4日0時49分許 5萬元 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27 35 V○○(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3日23時許至113年7月24日01時32分許間某時許,透過拍賣軟體旋轉拍賣、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V○○取得聯繫後,佯稱:告訴人V○○之旋轉拍賣賣場需要進行認證云云,告訴人V○○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4日1時32分許 4萬7123元 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㈢編號28 113年7月24日2時23分許 2萬9987元 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4日2時41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7月24日2時33分許 2萬9985元 陳玉鳳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卯○○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6日12時30分許,佯為買家向告訴人卯○○訛稱其賣貨便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卯○○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6日13時51分許 4萬9165元 沈銀傳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3年7月26日13時52分許 4萬9165元 37 i○○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6日12時12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i○○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i○○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6日14時7分許 4萬9985元 沈銀傳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辛○○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6日7時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辛○○佯稱:其賣貨便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辛○○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6日16時15分許 4萬9986元 張美倫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13年7月26日16時15分許 4萬9986元 113年7月26日16時17分許 9萬999元 113年7月26日16時18分許 6100元 113年7月26日16時43分許 1萬9985元 39 鄭○涵 (99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7日15時36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鄭○涵佯稱:其賣貨便未開通安心協定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鄭○涵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7日20時29分許 9萬9983元 孫斌皓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c○○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7日12時許至19時58分許間某時,佯以買家向告訴人c○○佯稱:其賣貨便未升級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c○○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7日20時35分許 2萬9985元 孫斌皓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1 d○○ (94年生,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8日13時56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d○○佯稱:其旋轉拍賣有誤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d○○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8日14時6分許 1萬4123元 劉有發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2 黃○○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8日21時09分許前某時,佯以買家向告訴人黃○○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黃○○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8日21時51分許 2萬9988元 蔡小餘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3 Y○○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8日21時49分許前某時,佯以買家向告訴人Y○○佯稱:為證明其非洗錢帳戶,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Y○○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8日21時49分許 4萬9988元 蔡小餘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13年7月28日21時52分許 2萬5123元 113年7月28日21時54分許 7123元 113年7月28日21時55分許 4012元 44 g○○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28日23時29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g○○佯稱:其賣貨便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g○○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9日0時24分許 9萬9987元 陳證順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3年7月29日0時25分許 3萬300元 陳姿妘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9日0時2分許 9萬9987元 113年7月29日0時4分許 4萬9986元 45 地○○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31日13時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地○○佯稱:其賣貨便未升級安心取致訂單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地○○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日0時6分許 4萬9986元 林昀柔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13年8月1日0時7分許 4萬9983元 113年8月1日0時33分許 4萬9983元 46 Q○○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31日23時43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Q○○佯稱:其7-11賣場有誤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Q○○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日12時6分許 9999元 王雅玉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13年8月1日12時22分許 2萬75元 113年8月1日12時26分許 1萬15元 47 賴眏如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31日12時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賴眏如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賴眏如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日12時6分許(原起訴書誤載7分許,應予更正) 2萬3032元 王雅玉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48 丑○○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1日9時47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丑○○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丑○○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日12時6分許 2萬9985元 王雅玉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13年8月3日0時2分許 2萬9985元 詹宗翰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 戊○○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1日10時許,佯以買家向被害人戊○○佯稱:其賣貨便有誤致匯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被害人戊○○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日13時10分許 9萬9986元 莊佩穎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50 U○○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1日12時29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U○○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U○○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日13時52分許 1萬5096元 莊佩穎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51 癸○○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1日10時20分許,佯以買家向被害人癸○○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轉帳手續方能買賣商品云云,致被害人癸○○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日13時40分許 2萬9985元 莊佩穎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52 b○○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9日至同年8月1日間,向告訴人b○○佯稱:要辦理貸款須先支付手續費等費用云云,致告訴人b○○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日14時31分許 1萬元 王雅玉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53 宙○○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1日12時30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宙○○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日17時整許 4萬9989元 林慧芬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113年8月1日17時3分許 7206元 54 丁○○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1日13時22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丁○○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丁○○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日15時36分許 4萬9900元 東浦貿易有限公司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113年8月1日15時42分許 6198元 55 辰○○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1日16時12分許前某時,佯以買家向告訴人辰○○佯稱:其好賣+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辰○○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日16時12分許 2萬7985元 東浦貿易有限公司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56 o○○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2日10時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o○○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致訂單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o○○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2日14時23分許 4萬9985元 吳宇軒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113年8月2日14時25分許 2萬15元 113年8月2日14時30分許 4985元 57 己○○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2日13時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己○○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致訂單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己○○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2日14時43分許 4萬9985元 吳宇軒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113年8月2日14時49分許 8002元 58 X○○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1日17時52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X○○佯稱:其好賣+未簽署保障協議致訂單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X○○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2日20時5分許 2萬9985元 何煜文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3 59 E○○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2日15時58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E○○佯稱:其好賣+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E○○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2日20時38分許 4萬9985元 廖怡禎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113年8月2日20時40分許 4萬9983元 113年8月3日0時8分許 4萬9983元 張力強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日0時14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8月3日0時17分許 4萬9981元 60 f○○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31日至同年8月2日19時許間,以INSTAGRAM向告訴人f○○佯稱:其抽中IG獎項,須指示操作方可領獎云云,致告訴人f○○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2日20時52分許 5萬7069元 詹宗翰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113年8月2日21時24分許 4萬9987元 113年8月2日21時26分許 3萬9989元 113年8月2日21時30分許 3206元 61 巳○○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31日某時,以INSTAGRAM向告訴人巳○○佯稱:其抽中IG獎項,然其帳號有誤致匯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巳○○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2日21時21分許 4萬985元 何煜文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62 a○○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2日21時53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a○○佯稱:其7-11賣場有誤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a○○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2日22時23分許 4萬9985元 NUGYEN HUY HUYNH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63 R○○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2日8時20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R○○佯稱:其蝦皮賣場未完成認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R○○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2日23時7分許 4萬8037元 NUGYEN HUY HUYNH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64 G○○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2日12時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G○○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G○○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3日1時5分許 4萬9048元 NUGYEN HUY HUYNH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65 黄庭涵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2日15時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黄庭涵佯稱:其賣貨便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黄庭涵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2日23時57分許 2萬9985元 廖怡禎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113年8月3日0時37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8月3日1時28分許 2萬9985元 66 O○○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3日13時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O○○佯稱:其賣貨便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O○○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3日15時37分許 9萬9980元 歐冠宏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67 N○○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3日9時30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N○○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N○○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3日15時40分許 2萬9985元 歐冠宏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68 l○○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3日0時28分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l○○佯稱:其賣貨便未完成驗證,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l○○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3日16時34分許 4萬1023元 歐冠宏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69 Z○○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3日16時許,佯以買家向告訴人Z○○佯稱:其賣貨便有誤致交易失敗,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Z○○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3日17時29分許 4萬9989元 梁秀琴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附表㈣、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113年8月3日17時30分許 4萬9989元 113年8月3日17時31分許 4萬9989元 附表二:(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款項來源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附表一編號1 113年7月13日21時53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麟洛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0號) 113年7月13日21時54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13日21時54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13日21時55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13日21時55分許 1萬9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2 附表一編號2、3 113年7月18日23時8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崙上門市(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000號) 113年7月18日23時9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18日23時9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18日23時10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18日23時10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18日23時11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18日23時13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18日23時14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3 附表一編號4 113年7月19日13時49分許 9000元 全家超商長治合潭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00號) 4 附表一編號5 113年7月19日14時11分許 5萬元 長治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 5 附表一編號6 113年7月19日19時15分許 6萬元 長治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 113年7月19日19時16分許 4萬元 113年7月19日19時18分許 4萬7000元 6 附表一編號7 113年7月19日21時49分許 5萬元 長治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 7 附表一編號8 113年7月20日14時19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繁華門市(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號) 113年7月20日14時19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8 附表一編號9 113年7月20日16時10分許 6萬元 長治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 113年7月20日16時11分許 3萬9000元 9 附表一編號10 113年7月20日16時40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新潭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1樓) 113年7月20日16時41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0日16時42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0 附表一編號11 113年7月20日17時13分許 6萬元 長治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 113年7月20日17時14分許 6萬元 113年7月20日17時15分許 3000元 113年7月20日17時16分許 2萬7000元 11 附表一編號12 113年7月20日17時47分許 6萬元 長治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 113年7月20日17時48分許 5萬9000元 113年7月20日17時57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萊爾富超商長治德協店(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 113年7月20日17時58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2 附表一編號13、14 113年7月20日21時22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崙上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00號) 113年7月20日21時23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3 附表一編號15 113年7月21日2時20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新潭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1樓) 113年7月21日2時21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1日2時22分許 1萬9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4 附表一編號16 113年7月21日15時49分許 2萬元 統一超商長治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1樓) 113年7月21日15時50分許 2萬元 113年7月21日15時50分許 2萬元 113年7月21日15時51分許 2萬元 113年7月21日15時52分許 2000元 15 附表一編號17 113年7月23日15時30分許 5萬元 長治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 113年7月23日15時31分許 4萬9000元 16 附表一編號18 113年7月23日15時43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香楊門市(址設屏東縣○○市○○巷00000號) 113年7月23日15時44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3日15時44分許 2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7 附表一編號19 113年7月23日16時11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元盛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1樓) 113年7月23日16時12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3日16時12分許 7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8 附表一編號20 113年7月23日17時14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新潭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1樓) 113年7月23日17時15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3日17時16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3日17時16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3日17時17分許 1萬9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9 附表一編號21 113年7月23日17時23分許 1萬元 統一超商長治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1樓) 113年7月23日17時24分許 6000元 20 附表一編號22 113年7月23日17時54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麟洛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 113年7月23日17時55分許 1萬8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21 附表一編號23 113年7月23日17時56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麟洛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 22 附表一編號24(陳玉鳳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3日17時57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麟洛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 113年7月23日17時58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附表一編號24(廖國清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3日19時46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元大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附表一編號24(趙翊翎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3日19時52分許 6萬元 屏東廣東路郵局(屏東縣○○市○○路00000號) 113年7月23日19時53分許 6萬元 113年7月23日19時53分許 2萬元 附表一編號24(蕭仁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3日20時24分許 6萬元 屏東廣東路郵局(屏東縣○○市○○路00000號) 113年7月23日20時25分許 3萬9000元 113年7月23日21時9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長治潭龍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 附表一編號24(陳玉鳳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3日21時27分許 2萬元 全家超商屏東瑞光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段00號) 113年7月23日21時28分許 2萬元 23 附表一編號25 113年7月23日19時45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元大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4 附表一編號26 113年7月23日20時59分許 5萬元 全家便利商店長治合潭店(址設屏東縣○○鄉○○路00000號) 113年7月23日21時4分許 5萬元 113年7月23日21時14分許 1萬元 25 附表一編號27 113年7月23日21時32分許 1萬8000元 全家超商屏東瑞光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段00號) 113年7月23日21時32分許 1萬元 26 附表一編號28 113年7月23日22時9分許 2萬元 統一超商萬年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1樓) 113年7月23日22時10分許 2萬元 113年7月23日22時11分許 1萬8000元 27 附表一編號29(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3日22時25分許 2萬元 統一超商永發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113年7月23日22時26分許 2萬元 113年7月23日22時26分許 2萬元 113年7月23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113年7月23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附表一編號29(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3日23時32分許 2萬元 統一超商瑞廣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0000號) 113年7月23日23時32分許 1萬9000元 28 附表一編號30 113年7月23日23時31分許 1萬2000元 統一超商 瑞廣 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0000號) 29 附表一編號31 113年7月23日23時52分許 1萬5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社皮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 113年7月23日23時53分許 1萬3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30 附表一編號32 113年7月24日0時9分許 2萬元 萬丹社皮郵局(屏東縣○○鄉○○路000號) 113年7月24日0時9分許 2萬元 113年7月24日0時10分許 9000元 31 附表一編號33 113年7月24日0時37分許 2萬元 萬丹鄉農會社皮延伸櫃台(址設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 113年7月24日0時37分許 1萬元 32 附表一編號34 113年7月24日0時57分許 2萬元 萬丹社皮郵局(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113年7月24日0時58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4日0時59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33 附表一編號35(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4日1時40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萬丹鄉農會下蚶延伸櫃台(址設屏東縣○○鄉○○路0號) 113年7月24日1時41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4日1時41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附表一編號35(陳玉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4日2時31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廣得亨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 113年7月24日2時31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4日2時35分許 1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4日2時43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萬丹鄉農會下蚶延伸櫃台(址設屏東縣○○鄉○○路0號) 113年7月24日2時43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附表一編號35(陳玉鳳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4日2時40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萬丹鄉農會下蚶延伸櫃台(址設屏東縣○○鄉○○路0號) 113年7月24日2時40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34 附表一編號36、37 113年7月26日14時14分許 6萬元 長治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 113年7月26日14時17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長治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1樓) 113年7月26日14時18分許 1萬8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6日14時20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6日14時21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6日14時21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35 附表一編號38 113年7月26日16時25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不詳 113年7月26日16時25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6日16時26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6日16時26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6日16時27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6日16時28分許 1萬6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6日16時48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萊爾富萬丹香社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段000○000號) 36 附表一編號39、40 113年7月27日20時37分許 6萬元 枋寮郵局(址設屏東枋寮鄉中山路194號) 113年7月27日20時38分許 6萬元 113年7月27日20時42分許 9000元 37 附表一編號41 113年7月28日14時14分許 1萬5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歸來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段000○0號) 38 附表一編號42、43 113年7月28日21時54分許 2萬元 統一超商香楊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0○00號) 113年7月28日21時55分許 2萬元 113年7月28日21時55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8日21時56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7月28日21時57分許 3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39 附表一編號44 113年7月29日0時31分許 6萬元 屏東廣東路郵局(址設屏東縣○○市○○路000○0號) 113年7月29日0時32分許 6萬元 113年7月29日0時32分許 1萬元 113年7月29日0時9分許 6萬元 113年7月29日0時10分許 5萬元 113年7月29日0時11分許 4萬元 40 附表一編號45 113年8月1日0時10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潮州郵局(址設屏東縣○○鎮○○路00號) 113年8月1日0時10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1日0時11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1日0時12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1日0時13分許 1萬9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1日0時41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113年8月1日0時42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1日0時43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41 附表一編號 46、47、48 113年8月1日12時10分許 2萬元 統一超商新潭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 113年8月1日12時11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1日12時12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1日12時12分許 9000元 42 附表一編號 46 113年8月1日12時29分許 2萬元 統一超商元盛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1樓) 113年8月1日12時29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1日12時30分許 1000元 43 附表一編號48 113年8月3日0時12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潮州南進路郵局(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113年8月3日0時13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44 附表一編號49 113年8月1日13時33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廣豐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113年8月1日13時33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1日13時34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1日13時35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1日13時35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45 附表一編號50、51 113年8月1日13時53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瑞屏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1樓) 113年8月1日13時54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1日13時55分許 5005元 46 附表一編號52 113年8月1日14時37分許 1萬元 OK超商屏東建國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47 附表一編號53 113年8月1日17時6分許 2萬元 屏東監理站入口左側ATM(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113年8月1日17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1日17時8分許 17000元 48 附表一編號54 113年8月1日15時57分許 2萬元 屏東地政事務所ATM(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113年8月1日15時58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1日15時59分許 16000元 49 附表一編號55 113年8月1日16時22分許 2萬元 屏東勝利路郵局(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113年8月1日16時23分許 8000元 50 附表一編號56、57 113年8月2日14時46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新光銀行元富證券潮州分公司(址設屏東縣○○鎮○○路0號1樓) 113年8月2日14時47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14時47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14時48分許(起訴書原記載49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14時49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14時49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51 附表一編號58 113年8月2日20時17分許 4萬元 潮州郵局(址設屏東縣○○鎮○○路00號) 113年8月2日20時21分許 1萬元 113年8月2日20時45分 3萬元 潮州南進路郵局(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52 附表一編號59 113年8月2日20時43分許 6萬元 潮州南進路郵局(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113年8月2日20時44分許 4萬元 113年8月3日0時25分許 6萬元 潮州南進路郵局(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113年8月3日0時26分許 5萬元 113年8月3日0時26分許 4萬元 53 附表一編號60 113年8月2日20時55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潮州南進路郵局(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113年8月2日20時56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20時56分許 1萬7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21時33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土地銀行潮州分行(址設屏東縣○○鎮○○路00號) 113年8月2日21時33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21時34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21時36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21時37分許 13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54 附表一編號61 113年8月2日21時25分許 4萬2000元 潮州新生路郵局(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55 附表一編號62 113年8月2日22時32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全家超商潮州長興門市(址設屏東縣○○鎮○○路00號) 113年8月2日22時33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22時33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22時34分許 1萬1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56 附表一編號63 113年8月2日23時11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山和門市(址設屏東縣○○鎮○○里○○路00號) 113年8月2日23時12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2日23時13分許 8005元 57 附表一編號64 113年8月3日1時19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OK超商屏東萬丹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段0○0號) 113年8月3日1時20分許 2萬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3年8月3日1時21分許 9000元(起訴書誤記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58 附表一編號65 113年8月3日1時41分許 6萬元 屏東民生路郵局(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59 附表一編號66、67 113年8月3日15時43分許 6萬元 萬丹社皮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 113年8月3日15時44分許 6萬元 113年8月3日15時44分許 9000元 60 附表一編號68 113年8月3日16時46分許 2萬1000元 萬丹郵局(址設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 61 附表一編號69 113年8月3日17時33分許 6萬元 屏東廣東路郵局(址設屏東縣○○市○○路000○0號) 113年8月3日17時34分許 5萬元 113年8月3日17時35分許 3萬9000元 說明 ⑴行為分擔之說明: ①附表二編號1為温正宇擔任司機,楊維裕擔任車手提領,彭順仁則同車。 ②附表二編號2為温正宇擔任司機;前6筆款項為楊維裕擔任車手提領,後2筆款項為何思賢擔任車手提領。 ③附表二編號3至6為温正宇擔任司機,何思賢擔任車手提領,楊維裕則同車。 ④附表二編號7至33為温正宇擔任司機,楊維裕擔任車手提領。 ⑤附表二編號34至61為楊維裕擔任司機,潘麒安擔任車手提領。 ⑵提領金額之說明: ①附表二編號2即附表一編號2、3之款項,其中提領超過14萬9953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②附表二編號3即附表一編號4之款項,其中提領超過7900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③附表二編號11即附表一編號12之款項,其中提領超過12萬9075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④附表二編號17即附表一編號19之款項,其中提領超過2萬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⑤附表二編號20即附表一編號22之款項,其中提領超過1萬2000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⑥附表二編號22即附表一編號24匯入陳玉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之款項,其中提領超過2萬4998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告訴人D○○有關。 ⑦附表二編號25即附表一編號27,其中提領超過1萬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⑧附表二編號26即附表一編號28,其中提領超過2萬7980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⑨附表二編號29即附表一編號31,其中提領超過1萬5000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⑩附表二編號37即附表一編號41,其中提領超過1萬4123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⑪附表二編號52即附表一編號59,其中提領超過24萬9917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⑫附表二編號54即附表一編號61,其中提領超過4萬985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⑬附表二編號55即附表一編號62,其中提領超過4萬9985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附表三:證據出處一覽表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1 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 ⑴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四第67至69頁)。 ⑵告訴人H○○提出之轉帳擷圖、拍賣平台露天拍賣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四第78至79頁)。 ⑶李雅淇所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33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頁正面)。 2 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 ⑴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1至2頁)。 ⑵告訴人未○○提出之轉帳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二第13至18頁)。 ⑶孔繁國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77、139頁)。 ⑷何思賢提領影像(見偵10656卷第27頁)。 3 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 ⑴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21至25頁)。 ⑵告訴人F○○提出之轉帳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二第39、45至57頁)。 ⑶孔繁國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77、139頁)。 ⑷何思賢提領影像(見偵10656卷第27頁)。 4 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3 ⑴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1091卷四第626至627頁)。 ⑵告訴人e○○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賣貨便擷圖、轉帳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1091卷四第633頁反面至第635頁)。 ⑶郭玉娥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45至147頁)。 ⑷何思賢提領影像(見偵10656卷第27頁)。 5 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4 ⑴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四第201至204頁)。 ⑵告訴人丙○○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網頁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7600卷第92至97頁反面)。 ⑶郭玉娥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45至147頁)。 ⑷何思賢提領影像(見偵10656卷第27頁)。 6 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5 ⑴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四第211至212頁)。 ⑵告訴人亥○○提出之網頁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7600卷第103至105頁)。 ⑶李美華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41至143頁)。 ⑷何思賢提領影像(見偵10656卷第27頁)。 7 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6 ⑴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四第189至191頁)。 ⑵告訴人甲○○提出之轉帳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頁客服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7600卷第80至81頁反面)。 ⑶徐國維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49頁)。 ⑷何思賢提領影像(見偵10656卷第27頁)。 8 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7 ⑴證人即告訴人W○○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四第101至107頁)。 ⑵告訴人W○○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W○○提出之手寫匯款明細(見偵3600卷四第115至121頁)。 ⑶曾泓愉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79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6頁)。 9 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8 ⑴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61至64頁)。 ⑵告訴人M○○提出之存摺影本、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二第73、75、81頁)。 ⑶曾泓愉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79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7頁反面)。 10 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9 ⑴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四第85至88頁)。 ⑵葉玲薇所有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29頁)。 ⑶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7頁反面)。 11 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10 ⑴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85至87頁)。 ⑵告訴人I○○提出之轉帳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頁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二第97至100頁)。 ⑶謝佳芳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81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6頁反面)。 12 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1 ⑴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103至104頁)。 ⑵告訴人酉○○提出之轉帳擷圖、社群軟體小紅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二第115至117頁)。 ⑶風政宇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83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頁反面)。 13 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2 ⑴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121至123頁)。 ⑵告訴人B○○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偵3600卷二第134至136頁)。 ⑶盧孟寬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85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頁正面)。 14 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2 ⑴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139至142頁)。 ⑵告訴人J○○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頁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偵3600卷二第151至159頁)。 ⑶盧孟寬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85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他2206卷一第5頁正面)。 15 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3 ⑴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163至165頁)。 ⑵告訴人h○○中國信託銀行自動交易明細表、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頁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APP擷圖(見偵3600卷二第183至209頁)。 ⑶徐秋蓉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87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頁反面)。 16 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4 ⑴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213至214頁)。 ⑵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頁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翻拍照片、轉帳擷圖(見偵3600卷二第225至231頁)。 ⑶徐晨育所有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89至91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7頁正面)。 17 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5 ⑴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235至240頁)。 ⑵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轉帳擷圖(見偵3600卷二第251至254頁)。 ⑶李信義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93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6頁正面)。 18 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16 ⑴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261至262頁)。 ⑵告訴人S○○提出之轉帳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二第271至274頁)。 ⑶李信義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93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至7頁反面)。 19 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17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二第277至278頁)。 ⑵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3600卷二第289、293至295頁)。 ⑶陳玉鳳所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95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6頁反面)。 20 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編號18 ⑴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29至32頁)。 ⑵告訴人宇○○提出之轉帳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偵3600卷三第40至48頁)。 ⑶陳玉鳳所有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99至107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6頁反面至第7頁正面)。 21 附表一編號21、附表二編號19 ⑴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51至53頁)。 ⑵告訴人C○○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偵3600卷三第61至62頁)。 ⑶陳玉鳳所有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99至107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頁正面)。 22 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二編號20 ⑴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65至67頁)。 ⑵告訴人庚○○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交易通知擷圖(見偵3600卷三第79至85頁)。 ⑶陳玉鳳所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95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頁反面)。 23 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1 ⑴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149至150頁)。 ⑵告訴人午○○提出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三第162至163頁)。 ⑶陳玉鳳所有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09至111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7頁正面)。 24 附表一編號24、附表二編號22 ⑴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91至97頁)。 ⑵告訴人D○○提出之通聯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一銀行APP擷圖、轉帳擷圖、無卡提款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三第117至144頁)。 ⑶陳玉鳳所有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09至111頁)。 ⑷廖國清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31頁)。 ⑸趙翊翎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13頁)。 ⑹蕭仁國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15頁)。 ⑺陳玉鳳所有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35至137頁)。 ⑻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6頁反面第7頁正面)。 25 附表一編號25、附表二編號23 ⑴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四第125至126頁)。 ⑵告訴人壬○○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偵3600卷四第135至139頁)。 ⑶廖國清所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31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頁反面)。 26 附表一編號26、附表二編號24 ⑴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四第143至145頁)。 ⑵告訴人k○○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偵3600卷四第155至159頁)。 ⑶陳玉鳳所有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35至137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7頁反面)。 27 附表一編號27、附表二編號25 ⑴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169至173頁)。 ⑵告訴人n○○提出之轉帳擷圖、交友軟體Wedate對話紀錄擷圖、交貨便包裹照片、貨件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三第182、185、187、189、191至209頁)。 ⑶陳玉鳳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17至119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6頁正面)。 28 附表一編號28、附表二編號26 ⑴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215至216頁)。 ⑵告訴人天○○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頁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偵3600卷三第225至230頁)。 ⑶陳玉鳳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17至119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6頁反面)。 29 附表一編號29、附表二編號27 ⑴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233至235頁) ⑵告訴人m○○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網頁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偵3600卷三第245至269頁)。 ⑶陳玉鳳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17至119、121至123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至7頁反面)。 30 附表一編號30、附表二編號28 ⑴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273至274頁)。 ⑵告訴人子○○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偵3600卷三第285至287頁)。 ⑶陳玉鳳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21至123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頁正面)。 31 附表一編號31、附表二編號29 ⑴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291至292頁)。 ⑵告訴人P○○提出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偵3600卷三第305頁)。 ⑶陳玉鳳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21至123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6頁正面)。 32 附表一編號32、附表二編號30 ⑴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309至311頁)。 ⑵告訴人L○○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版、轉帳擷圖、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擷圖、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三第321至330頁)。 ⑶陳玉鳳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25至127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7頁反面)。 33 附表一編號33、附表二編號31 ⑴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三第335至337頁)。 ⑵告訴人寅○○提出之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偵3600卷四第7至8、16頁)。 ⑶陳玉鳳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25至127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至7頁反面)。 34 附表一編號34、附表二編號32 ⑴證人即被害人林則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四第21至23頁)。 ⑵被害人林則義提出之轉帳擷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600卷四第33頁)。 ⑶陳玉鳳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25至127頁)。 ⑷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7頁反面)。 35 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33 ⑴證人即告訴人V○○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3600卷四第37至38頁)。 ⑵告訴人V○○提出之轉帳翻拍照片、拍賣軟體「旋轉拍賣」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600卷四第53至64頁)。 ⑶陳玉鳳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117至119、121至123頁)。 ⑷陳玉鳳所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600卷一第95頁)。 ⑸楊維裕提領影像(見警7601卷一第5頁反面、第7頁正、反面)。 36 附表一編號36、附表二編號34 ⑴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53至158頁)。 ⑵告訴人卯○○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賣貨便訂單資訊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151至154頁)。 ⑶沈銀傳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3381卷第265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5至126頁)。 37 附表一編號37、附表二編號34 ⑴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59至161頁)。 ⑵告訴人i○○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3929卷第159至168頁)。 ⑶沈銀傳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3381卷第265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5至126頁)。 38 附表一編號38、附表二編號35 ⑴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87至192頁)。 ⑵告訴人辛○○提出之賣貨便訂單資訊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227至228、232頁)。 ⑶張美倫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3381卷第289至290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6頁)。 39 附表一編號39、附表二編號36 ⑴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5810卷第10至10頁反面)。 ⑵告訴人d○○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5810卷第11頁)。 ⑶孫斌皓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5810卷第6至7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警5810卷第8至9頁)。 40 附表一編號40、附表二編號36 ⑴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5810卷第16至17頁)。 ⑵告訴人c○○提出之轉帳擷圖、賣貨便訂單資訊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5810卷第18至19頁反面)。 ⑶孫斌皓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5810卷第6至7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警5810卷第8至9頁)。 41 附表一編號41、附表二編號37 ⑴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49至151頁)。 ⑵告訴人d○○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拍賣軟體旋轉拍賣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暱稱楊昱昌名片翻拍照片(見警3929卷第135至142頁)。 ⑶劉有發申設之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見偵13381卷第267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7頁)。 42 附表一編號42、附表二編號38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69至171頁)。 ⑵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擷圖、網頁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3929卷第183頁)。 ⑶蔡小餘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3381卷第283至285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6至127頁)。 43 附表一編號43、附表二編號38 ⑴證人即告訴人Y○○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73至174頁)。 ⑵告訴人Y○○提出之拍賣軟體好賣+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186之1、188頁)。 ⑶蔡小餘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3381卷第283至285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6至127頁)。 44 附表一編號44、附表二編號39 ⑴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63至167頁)。 ⑵告訴人g○○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網頁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賣貨便訂單資訊擷圖(見警3929卷第175至176頁)。 ⑶陳證順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3381卷第279至282頁) ⑷陳姿妘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3381卷第295頁)。 ⑸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5至126頁)。 45 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40 ⑴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8701卷第37至43頁)。 ⑵潘麒安提領影像(見警8701卷第17頁)。 ⑶林昀柔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8701卷第161至163頁)。 46 附表一編號46、附表二編號41、42 ⑴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229至231頁)。 ⑵告訴人Q○○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連結擷圖、通訊軟體LINE頁面擷圖、網頁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355至358頁)。 ⑶王雅玉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13381卷第275至278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8至129頁)。 47 附表一編號47、附表二編號41 ⑴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243至245頁)。 ⑵告訴人j○○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賣貨便訂單資訊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395、399頁)。 ⑶王雅玉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13381卷第275至278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8至129頁)。 48 附表一編號48、附表二編號41、43 ⑴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247至248頁)。 ⑵告訴人丑○○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409至413頁)。 ⑶王雅玉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13381卷第275至278頁)。 ⑷詹宗翰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8701卷第185至187頁)。 ⑸潘麒安提領影像(見警8701卷第31頁、偵13381卷第128至129頁)。 49 附表一編號49、附表二編號44 ⑴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35至136頁)。 ⑵被害人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擷圖、暱稱李知遠之名片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101至106頁)。 ⑶莊佩穎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偵13381卷第273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30頁)。 50 附表一編號50、附表二編號45 ⑴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37至138頁)。 ⑵告訴人U○○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賣貨便訂單資訊擷圖(見警3929卷第109至111頁)。 ⑶莊佩穎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偵13381卷第273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31頁)。 51 附表一編號51、附表二編號45 ⑴證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39至140頁)。 ⑵莊佩穎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偵13381卷第273頁)。 ⑶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31頁)。 52 附表一編號52、附表二編號46 ⑴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235至242頁)。 ⑵告訴人b○○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371、386頁)。 ⑶王雅玉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13381卷第275至278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8頁)。 53 附表一編號53、附表二編號47 ⑴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255至258頁)。 ⑵告訴人宙○○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433至446頁)。 ⑶林慧芬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見偵13381卷第269至270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31至132頁)。 54 附表一編號54、附表二編號48 ⑴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259至261頁)。 ⑵告訴人丁○○提出之社群軟體小紅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頁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453至457頁)。 ⑶東浦貿易有限公司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見偵13381卷第271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31頁)。 55 附表一編號55、附表二編號49 ⑴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263至264頁)。 ⑵告訴人辰○○提出之社群軟體小紅書頁面擷圖、社群軟體小紅書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頁對話紀錄擷圖、台新銀行自動交易明細表(見警3929卷第461、462、465、469頁)。 ⑶東浦貿易有限公司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見偵13381卷第271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32頁)。 56 附表一編號56、附表二編號50 ⑴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8701卷第67至68頁)。 ⑵吳宇軒申設之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8701卷第165至167頁)。 ⑶潘麒安提領影像(見警8701卷第19頁)。 57 附表一編號57、附表二編號50 ⑴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8701卷第55至57頁)。 ⑵吳宇軒申設之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8701卷第165至167頁)。 ⑶潘麒安提領影像(見警8701卷第19頁)。 58 附表一編號58、附表二編號51 ⑴證人即告訴人X○○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8701卷第95至97頁)。 ⑵何煜文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8701卷第177至179頁)。 ⑶潘麒安提領影像(見警8701卷第23、25頁)。 59 附表一編號59、附表二編號52 ⑴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75至179頁)。 ⑵廖怡禎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3381卷第287至288頁)。 ⑶張力強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8701卷第169至171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警8701卷第19、21頁)。 60 附表一編號60、附表二編號53 ⑴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8701卷第141至144頁)。 ⑵詹宗翰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8701卷第185至187頁)。 ⑶潘麒安提領影像(見警8701卷第29頁)。 61 附表一編號61、附表二編號54 ⑴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8701卷第107至109頁)。 ⑵何煜文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8701卷第177至179頁)。 ⑶潘麒安提領影像(見警8701卷第25頁)。 62 附表一編號62、附表二編號55 ⑴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213至214頁)。 ⑵告訴人a○○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3929卷第281至282頁)。 ⑶NGUYEN HUY HUYNH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8701卷第181至183頁、偵13381卷第297頁)。 63 附表一編號63、附表二編號56 ⑴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209至211頁)。 ⑵轉帳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3929卷第277至278頁)。 ⑶NGUYEN HUY HUYNH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8701卷第181至183頁、偵13381卷第297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警8701卷第27頁)。 64 附表一編號64、附表二編號57 ⑴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215至218頁)。 ⑵告訴人G○○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專員名片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287至292頁)。 ⑶NGUYEN HUY HUYNH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8701卷第181至183頁、偵13381卷第297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32頁)。 65 附表一編號65、附表二編號58 ⑴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81至183頁)。 ⑵告訴人T○○提出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台新銀行自動交易明細表、網頁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3929卷第198至202、206、211頁)。 ⑶廖怡禎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3381卷第287至288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30頁)。 66 附表一編號66、附表二編號59 ⑴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93至195頁)。 ⑵告訴人O○○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LINE頁面擷圖、網頁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239至241、247頁)。 ⑶歐冠宏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見偵13381卷第291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9至130頁)。 67 附表一編號67、附表二編號59 ⑴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97至198頁)。 ⑵告訴人N○○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頁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251至254頁)。 ⑶歐冠宏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見偵13381卷第291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9至130頁)。 68 附表一編號68、附表二編號60 ⑴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199至203頁)。 ⑵歐冠宏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見偵13381卷第291頁)。 ⑶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9頁)。 69 附表一編號69、附表二編號61 ⑴證人即告訴人Z○○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3381卷第205至207頁)。 ⑵告訴人Z○○提出之網頁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連結擷圖、郵政金融卡雲支付擷圖、通訊軟體LINE頁面擷圖、轉帳擷圖(見警3929卷第265至267、269、271頁)。 ⑶梁秀琴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見偵13381卷第293頁)。 ⑷潘麒安提領影像(見偵13381卷第129頁)。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二【共1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未扣案工作用手機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共1次】)、犯罪事實四(附表一編號9、16、17、20、26、附表二編號8、14、15、18、24【共5次】)、犯罪事實五(附表一編號36、39、49、65、66、附表二編號34、36、44、58、59【共5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犯罪事實五(附表一編號50、附表二編號45【共1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3、5、7、附表二編號2、4、6【共3次】)、犯罪事實四(附表一編號10、15、32、34、附表二編號9、13、30、32【共4次】)、犯罪事實五(附表一編號48、53、54、57、62、附表二編號41、43、47、48、50、55【共5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3【共1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四(附表一編號13、27、附表二編號12、25【共2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6、12、29、附表二編號5、11、27【共3次】)犯罪事實五(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40【共1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 犯罪事實四(附表一編號8、18、33、附表二編號7、16、31【共3次】)、犯罪事實五(附表一編號37、40、42、46、51、58、61、63、64、67、68、附表二編號34、36、38、41、42、45、51、54、56、57、59、60【共11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犯罪事實四(附表一編號11、35、附表二編號10、33【共2次】)、犯罪事實五(附表一編號60、69、附表二編號53、61【共2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 犯罪事實四(附表一編號14、19、21、22、25、28、30、31、附表二編號12、17、19、20、23、26、28、29【共8次】)、犯罪事實五(附表一編號41、47、52、55、附表二編號37、41、46、49【共4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犯罪事實四(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1【共1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犯罪事實四(附表一編號24、附表二編號22【共1次】)、犯罪事實五(附表一編號44、59、附表二編號39、52【共2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3 犯罪事實五(附表一編號38、附表二編號35【共1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4 犯罪事實五(附表一編號43、56、附表二編號38、50【共2次】)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甲: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行為人 另案處理情形 1 犯罪事實一(參與犯罪組織) 楊維裕、唐僅程、潘麒安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46號判決處刑 温正宇、彭順仁 首次詐欺犯行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6、1868號案件後,經判決處刑,並於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65、566號判決處刑。 何思賢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7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62號、133號判決處刑。 2 犯罪事實二 唐僅程、温正宇、楊維裕、彭順仁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7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62號、133號判決處刑。 3 犯罪事實三 唐僅程、温正宇、楊維裕、何思賢 4 犯罪事實四 唐僅程、温正宇、楊維裕 5 犯罪事實五 唐僅程、潘麒安、楊維裕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46號判決處刑 6 犯罪事實一至五 吳明凱 另經屏東地檢署發布通緝
附表乙:卷目代碼對照表
卷宗名稱 卷目代碼 被告本案部分 屏警分偵字第1148011091號卷一 警1091卷一 屏警分偵字第1148011091號卷二 警1091卷二 屏警分偵字第1148011091號卷三 警1091卷三 屏警分偵字第1148011091號卷四 警1091卷四 屏東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9號卷 他19卷 屏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600號卷一 偵3600卷一 屏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600號卷二 偵3600卷二 屏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600號卷三 偵3600卷三 屏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600號卷四 偵3600卷四 屏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5672號卷 偵5672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 聲羈56卷 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53號卷 偵聲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3號卷 本院卷 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屏警分偵字第1148016272號卷 警6272卷 屏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7453號卷 偵7453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6號(調卷部分) 屏警分偵字第1138023929號卷 警3929卷 枋警偵字第1138005810號卷 警5810卷 潮警偵字第1138008701號卷 警8701卷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381號卷 偵13381卷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392號卷 偵13392卷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487號卷 偵14487卷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5130號卷 偵15130卷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5482號卷 偵15482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7號(調卷部分) 屏警分偵字第1138017600號卷 警7600卷 屏警分偵字第1138017601號卷一 警7601卷一 屏警分偵字第1138017601號卷二 警7601卷二 屏警分偵字第1138017601號卷三 警7601卷三 屏警分偵字第1138017601號卷四 警7601卷四 屏警分偵字第1138017601號卷五 警7601卷五 屏警分偵字第1138017601號卷六 警7601卷六 屏警分偵字第1138024199號卷一 警4199卷一 屏警分偵字第1138024199號卷二 警4199卷二 屏警分偵字第1138024199號卷三 警4199卷三 南警偵字第1130022491號卷 警2491卷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206號卷一 他2206卷一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206號卷二 他2206卷二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656號卷 偵10656卷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2712號卷 偵12712卷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091號卷 偵13091卷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092號卷 偵13092卷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840號卷 偵14840卷 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5496號卷 偵15496卷 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80號卷 聲羈180卷 本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74號卷 偵聲174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2號卷(調卷部分) 屏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958號卷 偵958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3號卷(調卷部分) 屏警分偵字第1148001413號卷 警1413卷 屏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620號卷 偵1620卷 屏東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685號卷 偵168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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