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僅程
選任辯護人 何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06
49、14291、15043、15625、15626、15683、15819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唐僅程犯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共參拾伍罪,各處如附
表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陳振家、黃振堯、潘羿維(均已審結)、「辛拉麵」及其餘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民國113年3月底之某日,共同組 織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本案 詐欺集團,其等分工方式如下:㈠陳振家負責招募一部分之 「一線車手」(即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贓款之車手)及 「二線車手」(即搭載一線車手之司機),並收取新臺幣( 下同)5,000元至1萬元作為招募車手之報酬;另負責購買或 承租權利車提供予一、二線車手使用,藉頻繁更替權利車之 方式,令前線車手於提領及轉交詐欺贓款時得以躲避檢警查 緝,且藉以製造金流斷點;㈡黃振堯自113年4月底起至5月8 日止負責擔任二線車手,自113年5月15日起則與「辛拉麵」 共同輪值擔任「三線車手」(即向二線車手收取贓款後,依 上手之指示購買虛擬貨幣以洗錢之角色),並負責將工作用 手機交付給一線車手;㈢潘羿維負責擔任一線車手;㈣「辛拉 麵」負責擔任三線車手,其中5月15日之後係與黃振堯輪值 擔任三線車手。陳振家復於113年4月間,基於招募他人加入 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招募查崇傑及林鈺閏(已審結)加入 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一、二線車手;並與查崇傑共同基於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招募張乙聖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擔任一線車手。
二、又本案詐欺集團另將車手分為「早班」與「晚班」2班。陳 振家於113年5月底至6月初之間,另招募劉又準、施星鎮等 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晚班」一線車手,吳明凱亦招募 李名峰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晚班」一線車手,黃振堯則
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之指示訓練唐僅程擔任三線車手,並將 本案詐欺集團工作用手機交付劉又準等人。唐僅程於實習後 ,經分配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晚班」三線車手(所涉參與 組織犯罪罪嫌非本案審理範圍,理由詳後述),黃振堯則改 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早班」三線車手。嗣113年6月間,唐 僅程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其他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就如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3 部分同時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 故意,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至四「詐欺 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除附表一編號6之郭羿岑外(理由詳後述),其餘如 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至四 「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至四「匯款金額」 欄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一至四「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 內,再由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一、二線車手,駕駛由陳振家 提供之權利車,於如附表一至四「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 之時間、金額,提領後將款項交予唐僅程,再由唐僅程負責 將贓款交付指定之幣商,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案經劉于瑄、蕭雅旗、黃冠叡、張凱驊、蔡宸謙、陳怡儒、 莊翔琳、林翊翔、林貞君、唐瑜謙、施裕琳、梁勝嘉、林佩 錡、謝雅如、郭嘉宜、謝承濬、李慧馨、林廷陽、王志強、 陳怡靜、楊怡紋、葉展志、黃莉雅、陳信良、蘇詳修、吳明 傑、朱旻建、羅冠廷、李孟哲、劉力衡、羅振嘉、薛富營訴 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 決所引下列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唐僅程及其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同意作為證據(院一卷第344至3 45頁;院三卷第58至59頁),本院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 能力。至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中坦承不諱(偵十二卷第5至13頁;偵十七卷第269至287 頁、第297至301頁;院一卷第199至209頁、第333至346頁; 院三卷第57至172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振堯、林鈺 閏、陳振家、潘羿維、證人查崇傑、張國維、劉又準、施星 鎮、張乙聖、李名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温正宇於 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鄭柏享、吳仕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 即告訴人劉于瑄、蕭雅旗、黃冠叡、張凱驊、蔡宸謙、陳怡 儒、莊翔琳、林翊翔、林貞君、唐瑜謙、施裕琳、梁勝嘉、 林佩錡、謝雅如、郭嘉宜、謝承濬、李慧馨、林廷陽、王志 強、陳怡靜、楊怡紋、葉展志、黃莉雅、陳信良、蘇詳修、 吳明傑、朱旻建、羅冠廷、李孟哲、劉力衡、羅振嘉、薛富 營、證人(被害人)郭羿岑、吳子翊、彭如筠於警詢中之證 述(出處均詳附表五)互有相符,並有如附表六所示之書證 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 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洗錢防制法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業經修正,並 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條號為第19條第1項,修正後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 元以下罰金。」。
⒉自白減刑規定部分: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號修正為第23條第3項前 段,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始符 減刑規定,相較於行為時法為嚴格。
⒊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就如 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9、11、附表三編號3、6、附表四
所示之告訴人均已達成和解,實際賠償之金額均已超過其犯 罪所得(詳「肆、沒收部分」)。是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5 、附表二編號9、11、附表三編號3、6、附表四所示之犯行 ,均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至本案其餘犯行,均未自動 繳回犯罪所得或實際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僅有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不符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之規定。惟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 定刑度為5年以下,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 條第2項綜合適用後之法定刑6年11月,更有利被告。故經綜 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至有關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增訂第23第3項後段「並因 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係就犯洗錢犯罪之人新增供出共犯之減刑規定,應依一般法 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論處。
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名,均為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定之詐欺犯罪,而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係就犯詐欺犯罪之行為人新增自白、供出共犯之減 刑寬免,亦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論處。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4、7、8、附表二編號1、2、4至1 7、附表三、四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3所 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係犯 刑法第339之4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1項後段一般洗錢未遂罪 。
㈡至起訴書認為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4、7、8、附表二編號 1、2、4至17、附表三、四各編號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之 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罪嫌; 被告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涉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
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罪嫌部分。經查: ⒈查如附表一編號1、2、4、6至8、附表二編號1、2、4至17、 附表三、四各編號之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詳附表一至四各編號「詐欺方式」欄),均分別證稱渠等 經由通訊軟體Instagram、Messenger、LINE、購物網站假買 家等方式,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觀諸渠等遭詐騙 之經過,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並無將不實訊息置於不特定多數 人可觀覽之情狀,難認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罪之情狀。公訴意旨認上開犯行,除構成前述刑法第339 之4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外,另應構成刑法第339之4 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條件,容有誤會 。
⒉又查附表一編號6之證人郭羿岑於警詢中證稱:有人盜用我朋 友帳號並傳訊息借款,當下我通訊軟體LINE其他朋友也表示 收到訊息,才發現是詐騙,所以我轉帳1元讓其帳戶遭警示 等語(偵七卷第199至200頁),可見證人郭羿岑並未陷於錯 誤交付財物,而係刻意透過匯款1元之方式,意圖讓附表一 編號6「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到警示。是此部分犯罪事 實,並未生詐欺、洗錢既遂之結果。公訴意旨認上開犯行, 構成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容有誤會。 ⒊上開公訴意旨誤認部分,均屬實質上一罪部分犯罪事實之減 縮,無礙案件之同一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 判決意旨參照),業經本院告知被告涉犯之罪名(院三卷第 57頁),無礙被告之防禦權,且僅涉及部分加重條件之成立 與否、正犯及從犯之犯罪態樣,無涉罪名之變更,毋庸變更 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 ),爰由本院逕予更正適用,附此敘明。
㈢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本案詐欺集團包含吳明凱等人(偵十二 卷第5至10頁);又被告因與吳明凱等人共同犯詐欺、洗錢 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381 、13392、14487、15130、1548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3 年12月16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46號案件繫屬於本院,有相 關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案係113年12月3 1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5日屏檢 錦宿113偵10649字第1139053022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在 卷可參(院一卷第5頁),可見本案並非被告因參與本案詐 欺集團所犯詐欺、洗錢罪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且追
加起訴書就本案被告應適用之法條,亦未提及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相關規定,是以被告所涉參與組織犯罪罪嫌,顯非本案 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㈣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4、7、8、附表二編號1、2、4至17 、附表三、四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3款三人 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應從一重論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路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2項、第1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 、1項後段一般洗錢未遂罪,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罪。
㈤被告雖未親自參與對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之行為,然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負責擔任三線車手,顯然 是本案詐騙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證被告係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自應就上開犯行所生之全部 犯罪結果共同負責,並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其他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 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 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含附表一編號6之加重詐欺取財未 遂罪),乃係對不同被害人、告訴人而為,應認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35罪)。
㈦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查被告於偵查、本院審 理中均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9、11、 附表三編號3、6、附表四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實際賠償 金額均超過各罪之犯罪所得(詳「肆、沒收部分」),爰就 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9、11、附表三編號3、6、附表 四所示各罪,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至被告所犯其餘各罪均未實際賠償告訴人、被害 人,亦未繳回犯罪所得,並無此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後段關於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應減
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旨在鼓勵詐欺集團共犯願意配合調查 主動供出上游共犯,以利瓦解整體詐欺犯罪組織所設(最高 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案 偵查過程中,協助檢警查獲本案詐欺集團之發起暨指揮者林 承昊,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19日屏檢錦良113偵1 1873字第1149025130號函(院二卷第507頁)在卷可參,堪 認已使檢警因而查獲發起、指揮組織犯罪之人。又被告偵審 自白,已如前述,爰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均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未遂減輕: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並未達到使證人郭羿岑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之結果,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⒋有關想像競合之輕罪之減刑事項:
⑴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所犯一般洗錢罪,且就如 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9、11、附表三編號3、6、附表四 所示犯行,均已實際賠償告訴人超過犯罪所得(詳「肆、沒 收部分」),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 刑。
⑵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所犯一般洗錢罪,並協助 警方查獲本案犯罪組織之發起、指揮者林承昊,已如前述, 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後段,減輕其刑。 ⑶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一般洗錢罪,未生掩飾、隱匿犯 罪所得之結果,原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⑷然被告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罪,均已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未遂)罪、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 欺取財罪,是關於想像競合之輕罪得減刑之部分,本院將於 量刑時一併審酌。
⑸刑法第59條之適用: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 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 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始有其適用。查被告加 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第三線車手,負責收取贓款後交付指 定之幣商,以此方此阻斷檢警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嚴重助 長詐欺犯罪猖獗,實應從重量刑。又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加入 本案詐欺集團日薪5,000元、累計獲利10萬元至15萬元、經 手贓款約300萬元等語(偵十七卷第269至287頁),可見被 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相關犯罪被害人可觀,且獲益非少 。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職業及 收入(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院三卷第170頁),並非 經濟弱勢族群,竟為貪圖獲利從事詐欺犯罪,客觀上實無引 人同情之處。再者,被告前於112年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經法院判決犯幫助洗錢罪,緩刑2年後(緩刑期間自112年3 月8日至114年3月7日),被告竟於緩刑期間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從事本案犯行,顯然藐視前案予以緩刑之寬典。末者, 本案已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刑法第25條第2項 等減刑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已大幅降低刑法第339之4條 法定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綜上,本案並無情輕法重之 憾,辯護人為被告主張依刑法第59條減刑(院二卷第449至4 55頁),實屬無據。
⑹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9、11、附表三編號3、6 、附表四所示犯行,均有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後 段之2項減輕事由;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有詐欺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後段、刑法第25條第2項之2項減輕事由,均爰 依法遞減之。
㈧量刑之理由: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生 活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 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 失慘重,竟貪圖詐欺犯罪之不法利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 擔任三線車手,負責收取一、二線車手提領之款項,將贓款 交付指定之幣商,用以購買虛擬貨幣,造成國家查緝不易, 所為本不應寬貸。
⒉被告有幫助詐欺前案,並經法院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自11 2年3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可見被告素行非佳,且於前案緩刑期間再犯本案 犯行,應從重量刑。
⒊被告坦承犯行,有意賠償本案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並與 告訴人蔡宸謙、謝雅如、謝承濬、蘇詳修、羅冠廷、薛富營 達成調解,分別實際賠償4,750、23,735、13,923、2,500、 2,500、23,500元等情,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6、87 、88號調解筆錄(院二卷第357至359頁)、和解書、匯款明 細(院二卷第455至465、467至471、473至489頁)在卷可稽 ,已部分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失,犯後態度尚可。 ⒋兼衡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所擔任之分工、犯罪目的、動機 、詐欺方式、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規 模、犯行所生之危害、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與生活 狀況(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院三卷第170至172頁)等 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
㈨有關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考量 被告尚有另案詐欺犯罪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揆諸上揭裁定意旨,為被告之利益,爰不於本件合併定應 執行刑。
㈩另被告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輕罪,固有 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法院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而 形成宣告刑時,倘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 科罰金」之雙主刑,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 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 為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 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 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 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整體 觀察本案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犯罪所得之金額等情形, 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學歷、職業及經濟狀況(院三 卷第170至172頁),經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後, 認無必要併予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併此敘明。肆、沒收:
一、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 認定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之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中自陳: 犯罪所得以日薪5,000元計算,收水後自行從水錢中抽取, 迄今獲利10萬元至15萬元等語(偵十二卷第5至10頁),堪 信被告就本案犯行均已實際獲得日薪5,000元之犯罪所得。 又本案被告於113年6月1日、6月2日、6月3日、6月7日、6月 9日、6月12日、6月22日共7日,共經手本案35名被害人、告 訴人遭詐欺之款項,即每經手1名被害人、告訴人之受騙款 項,平均可獲得1,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5,000元÷5=1 ,000元),且未據扣案,原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追徵之。
二、惟被告已與告訴人蔡宸謙、謝雅如、謝承濬、蘇詳修、羅冠 廷、薛富營於本院審理中達成調解,並分別履行賠償4,750 、23,735、13,923、2,500、2,500、23,500元等情,有本院 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6、87、88號調解筆錄(院二卷第357 至359頁)、和解書、匯款明細(院二卷第455至465、467至
471、473至489頁)在卷可稽,可見被告已實際賠償共70,90 8元(計算式:4,750+23,735+13,923+2,500+2,500+23,500 元=70,908元),已超過被告因本案所獲全部犯罪所得35,00 0元(計算式:日薪5,000元×7日=35,000元),若再宣告沒 收犯罪所得,恐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之2條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瀚文追加起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之4條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八):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一、二線車手 其他參與成員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劉于瑄(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解凍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日 16時47分 49,986元 游長斌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唐僅程(三線)、黃振堯(早班三線,與唐僅程輪值)、陳振家 113年6月1日 16時49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000號(全家超商九如東寧店)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3年6月1日 16時47分 19,985元 113年6月1日 16時50分 20,005元 113年6月1日 16時50分 30,150元 113年6月1日 16時51分 20,005元 113年6月1日 16時51分 20,005元 113年6月1日 16時52分 20,005元 2 蕭雅旗(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實名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日 16時58分 49,985元 游長斌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日 17時02分 50,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九如郵局)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黃冠叡(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G散布不實貸款廣告,於113年6月11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需要轉帳解凍帳戶方能通過貸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2日 12時59分 30,000元 龔玉麗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0 113年6 月12日13時9 分許、40,0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院一卷第201頁) 屏東縣○○鄉○○○000號(統一超商永富樂門市)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張凱驊(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2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2日 13時36分 30,000元 113年6月12日13時56分20,005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院一卷第201頁) 113年6月12日13時57分 20,005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蔡宸謙(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不實販售物品文章,於113年6月12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佯稱需預付款項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註:已和解。 ✓ 113年6月12日 13時48分 25,000元 113年6月12日13時57分 20,005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郭羿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2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被害人未陷於錯誤】 ✗ 113年6月12日 13時49分 1元 113年6月12日13時59分5,005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 吳子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2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2日 13時51分 31,000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陳怡儒(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2日 15時47分 54,100元 王亭雅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2日 15時53分 20,000元 屏東縣○○鄉○○○○段00號(統一超商多多利門市)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13年6月12日 15時54分 20,0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4分 95,1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5分 16,0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7分 20,0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7分 20,0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8分 20,0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8分 20,000元 113年6月12日 16時0分 14,000元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九):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一、二線車手 其他參與成員 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彭如筠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LINE散布不實貸款廣告,於113年6月2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LINE向被害人佯稱需要轉帳核實帳戶方能通過貸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7時03分 20,000元 温茂芳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唐僅程(三線)、黃振堯(早班三線,與唐僅程輪值)、陳振家 113年6月2日 17時11分 20,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統一超商永富樂門市)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莊翔琳(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0時47分 49,959元 陳詠祥申設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20時52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000○0號(里港三和路郵局)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3年6月2日 20時52分 20,005元 113年6月2日 20時49分 40,123元 113年6月2日 20時53分 20,005元 113年6月2日 20時54分 20,005元 113年6月2日 20時54分 10,005元 3 林翊翔(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G社群網站刊登販售麻將之不實資訊,於113年6月2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需要轉帳核實帳戶方能取得獎品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1時31分 19,019元 陳詠祥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21時38分 19,000元 屏東縣○○鄉○○○000○0號(里港三和路郵局)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林貞君(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全家好賣+」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2時07分 29,985元 陳詠祥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22時18分 20,005元 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全家超商里港豪吉店)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唐瑜謙(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蝦皮賣場」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2時11分 29,987元 113年6月2日 22時18分 20,005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施裕琳(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蝦皮賣場」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2時17分 9,985元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唐僅程(三線)、黃振堯(輪值早班三線)、陳振家 113年6月2日 22時19分 20,005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113年6月2日 22時19分 9,985元 113年6月2日 22時20分 20,005元 113年6月2日 22時20分 12,005元 113年6月2日 22時22分 9,985元 113年6月2日 22時35分 20,005元 不詳 113年6月2日 23時01分 32,985元 陳詠祥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23時6分 33,000元 屏東縣○○鄉○○村○○○0號(統一超商里農門市) 113年6月2日 23時23分 29,985元 郭紓辰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23時58分 60,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九如郵局) 113年6月2日 23時28分 29,985元 113年6月2日 23時45分 29,985元 113年6月2日 23時59分 29,000元 113年6月3日 0時5分 49,985元 施星鎮或劉又準(2人為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唐僅程(三線)、黃振堯(輪值早班三線)、陳振家 113年6月3日 0時19分 20,000元 不詳 113年6月3日 0時19分 20,000元 113年6月3日 0時20分 10,000元 113年6月3日 0時22分 29,985元 施星鎮(車手) 劉又準(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唐僅程(三線)、黃振堯(輪值早班三線)、陳振家 113年6月3日 0時34分 60,000元 屏東縣○○市○○街00○0號(屏東海豐郵局) 113年6月3日 0時23分 29,985元 113年6月3日 0時25分 29,985元 113年6月3日 0時37分 20,000元 屏東縣○○市○○街0○00號(統一超商合家宜門市) 113年6月3日 0時38分 10,000元 7 梁勝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Carousell」APP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2時52分 99,123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院一卷第201) 張志霖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唐僅程(三線)、黃振堯(輪值早班三線)、陳振家 113年6月2日 23時0分 60,000元 屏東縣○○鄉○○村○○○○00號(里港郵局)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13年6月2日 23時0分 39,000元 113年6月2日 23時16分 49,972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星鎮(車手) 劉又準(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113 年6 月2 日23時55分許、100,000 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院一卷第201) 不詳 113年6月2日 23時18分 49,970元 113年6月3日 0時12分 99,987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3 年6 月3 日 ⑴1 時14分許、20000 元 ⑵1時15分許、2000 0元 ⑶1 時16分許、20000 元、 ⑷1 時16分許、20000 元、⑸1 時17分許、20000 元、 ⑹ 1 時17分許、20000 元、 ⑺1 時18分許、20000 元、 ⑻1時18分許、20000 元、 ⑼1 時19分許、2000 0元、 ⑽1 時19分許、19000 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院一卷第201) 113年6月3日 0時18分 99,123元 8 林佩錡(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旋轉拍賣」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3時03分 49,974元 張志霖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唐僅程(三線)、黃振堯(輪值早班三線)、陳振家 113年6月2日 23時7分 50,000元 屏東縣○○鄉○○村○○○○00號(里港郵局)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 謝雅如(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註:已和解。 ✗ 113年6月2日 23時28分 49,959元 郭泳成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唐僅程(三線)、黃振堯(輪值早班三線)、陳振家 113年6月2日 23時34分 60,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九如郵局)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113年6月2日 23時30分 49,969元 113年6月2日 23時34分 40,000 113年6月3日 0時0分 49,959元 施星鎮(車手) 劉又準(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113年6月3日 0時19分 60,000元 屏東縣○○市○○街00○0號(屏東海豐郵局) 113年6月3日 0時2分 39,989元 113年6月3日 0時19分 60,000元 113年6月3日 0時20分 10,000元 10 郭嘉宜(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6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7日 00時02分 49,986元 余顓溫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0 唐僅程(三線)、黃振堯(輪值早班三線)、陳振家 113年6月7日 00時7分 60,000元 屏東縣○○鄉○○村○○○00號(鹽埔郵局)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 謝承濬(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6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註:已和解。 ✗ 113年6月7日 00時03分 49,096元 113年6月7日 00時8分 60,000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年6月7日 00時04分 37,058元 113年6月7日 00時9分 16,000元 12 李慧馨(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6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7日 1時13分 49,959元 楊幀迦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7日 01時21分 20,000元 屏東縣○○鄉○○村○○○00號(鹽埔郵局)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3年6月7日 01時21分 20,000元 113年6月7日 01時22分 10,000元 113年6月7日 1時25分 49,969元 113年6月7日 1時32分 20,000元 不詳 113年6月7日 1時32分 20,000元 113年6月7日 1時33分 10,000元 13 林廷陽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好賣+」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安全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6時06分 49,988元 高翊玲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駕駛) 車牌0000-00 唐僅程(三線)、黃振堯(輪值早班三線)、陳振家 113年6月2日 16時7分 20,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 (統一超商永富樂門市)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年6月2日 16時07分 20,066元 113年6月2日 16時8分 20,000元 113年6月2日 16時9分 20,000元 14 王志強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旋轉拍賣」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6時03分 29,985元 113年6月2日 16時9分 20,000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6月2日 16時10分 20,000元 15 陳怡靜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6時13分 29,989元 高翊玲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16時20分 86,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 (全家超商九如東寧店)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楊怡紋(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6時14分 5,969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葉展志(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6時15分 49,985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十):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一、二線車手 其他參與成員 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黃莉雅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買家購買遊戲帳號,以儲值予以解凍賣家之帳戶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轉帳共18,001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 113年6月9日 16時48分 18,001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謝志穎 張乙聖(車手) 劉又準(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0 唐僅程(三線)、黃振堯(輪值早班三線)、陳振家 113年6月9日 16時57分 20,000元 屏東縣里○鄉○○路0號 (全家超商里港永樂店)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陳信良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買家購買遊戲帳號,以須支付手續費予以解凍賣家之帳戶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轉帳19,000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 ✗ 113年6月9日 16時56分 19,000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6月9日 16時58分 17,000元 113年6月9日 18時29分 20,000元 許永松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9日 18時38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里 宬門市) 3 蘇詳修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買家購買遊戲帳號,以須轉帳一筆金額予以解凍賣家匯入之款項為由,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轉帳10,000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註:已和解。 ✗ 113年6月9日 17時4分 10,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謝志穎 113年6月9日 17時20分16秒 20,000元 屏東縣里○鄉○○路0號 (全家超商里港永樂店)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吳明傑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告訴人之親友,以借款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轉帳30,000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 113年6月9日 17時12分 30,000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6月9日 17時20分52秒 20,000元 5 朱旻建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告訴人之友人,以車禍急需用錢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分別轉帳7,500元共2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 113年6月9日 17時13分 7,500元 113年6月9日 17時21分 20,000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6月9日 17時14分 7,500元 6 羅冠廷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買家購買遊戲帳號,以須儲值1萬元保證金予予以解凍賣家匯入之款項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轉帳10,000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註:已和解。 ✗ 113年6月9日 17時16分 10,000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6月9日 17時22分 6,000元 7 李孟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8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被害人以購買遊戲帳號為由取得聯繫,佯稱透過「77 GAME遊戲授權平台」買賣需依指示轉帳方能解凍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113年6月9日 17時31分 49,999元 113年6月9日 17時46分 20,000元 屏東縣里○鄉○○○路00號(里港郵局)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13年6月9日 17時47分 20,000元 113年6月9日 14時14分 40,001元 謝志穎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9日 14時20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段000號(統一超商三多利門市) 113年6月9日 14時21分 20,005元 113年6月9日 14時14分 30,001元 113年6月9日 14時21分 20,005元 113年6月9日 14時22分 10,005元 113年6月9日 17時35分 49,999元 許永松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9日 17時49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村○○○○00號(里港郵局) 113年6月9日 17時50分 20,005元 113年6月9日 17時50分 18,005元 8 劉力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9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9日 17時58分 20,000元 許永松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9日 18時8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00號(統一超商里港門市)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羅振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9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9日 18時00分 36,000元 113年6月9日 18時9分 20,005元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6月9日 18時10分 16,005元
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十一):
告訴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參與成員 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薛富營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買家購買除疤貼片,以該賣場未完成實名認證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註:已和解。 ✗ 113年6月22日 0時9分 4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盧紳瀚 李名峰(一線車手) 吳明凱(二線司機) 唐僅程(三線) 黃振堯(早班三線,與唐僅程輪值) 陳振家(提供車牌000-0000) 113年6月22日 0時15分 60,000元 屏東縣○○鄉○○路00號(鹽埔郵局) 唐僅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13年6月22日 0時14分 29,986元 113年6月22日 0時16分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 0時26分 50,000元 113年6月22日 0時31分 60,000元 113年6月22日 0時28分 20,123元 113年6月22日 0時32分 10,000元
附表五:供述證據之出處
姓 名 筆 錄 筆 錄 出 處 黃振堯 警詢 警二卷第1至2頁 警詢 警二卷第3至5頁 偵訊 偵八卷第243至245頁 聲羈訊問 聲羈卷第17至22頁 警詢 偵八卷第291至298頁 偵訊 偵九卷第361至366頁 偵訊 偵九卷第375至376頁 警詢 警二卷第6至10頁反面 警詢 警二卷第11至13頁 偵訊 偵八卷第327至330頁 警詢 偵十二卷第47至51頁 偵訊 偵二卷第205頁 偵訊 偵九卷第387至390頁 延押訊問 偵聲卷第33至35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一卷第281至284頁 偵訊 偵十七卷第47至49頁 偵訊 ※具結 偵九卷第411至413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51至55頁 偵訊 偵九卷第427至430頁 警詢 警二卷第14至16頁反面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71至75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81至83頁 準備程序 院一卷第199至209頁 準備程序 院一卷第333至346頁 審理程序 院一卷第353至467頁 林鈺閏 警詢 警一卷第7至8頁 警詢 警一卷第9至14頁 警詢 警一卷第15至27頁 偵訊 偵一卷第15至18頁 聲羈訊問 偵一卷第29至32頁 警詢 警二卷第24至29頁 警詢 他二卷第33至41頁 警詢 警二卷第30至33頁 警詢 偵八卷第69至72頁 警詢 偵十一卷第7至21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一卷第275至278頁 偵訊 ※具結 偵九卷第403至405頁 偵訊 ※具結 偵十四卷第61至62頁 警詢 警二卷第34至36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03至106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09至113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17至118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19-3至119-4頁 準備程序 院一卷第199至209頁 準備程序 院一卷第333至346頁 審理程序 院一卷第353至467頁 陳振家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69至179頁 警詢 偵十卷第67至73頁 警詢 偵十卷第75至80頁 偵訊 ※具結 偵九卷第367至371頁 警詢 偵十二卷第75至78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二卷第93至97頁 警詢 偵十一卷第235至245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255至262頁 偵訊 偵十七卷第267至268頁 準備程序 院一卷第199至209頁 準備程序 院一卷第333至346頁 審理程序 院一卷第353至467頁 唐僅程 警詢 偵十二卷第5至10頁 警詢 偵十二卷第11至13頁 警詢 偵十七卷第269至287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297至301頁 準備程序 院一卷第199至209頁 準備程序 院一卷第333至346頁 潘羿維 警詢 警三卷第152至154頁 9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373至380頁 簽名於偵十七卷第397頁 本院訊問 院一卷第491至492頁 準備程序 院二卷第233至241頁 審理程序 院二卷第247至338頁 查崇傑 警詢 警二卷第128至129頁 警詢 警二卷第130頁正反面 警詢 警二卷第131至133頁反面 偵訊 偵十八卷第115至119頁 偵訊 偵十八卷第121至127頁 警詢 警二卷第72至90頁 警詢 警二卷第57至60頁 警詢 警二卷第116至118頁 警詢 警二卷第107至109頁 偵訊 偵十八卷第143至153頁 張國維 警詢 警二卷第138至141頁 警詢 警二卷第142至144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31至134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37至140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45至148頁 劉又準 警詢 偵四卷第11至13頁 警詢 偵四卷第15至44頁 偵訊 ※具結 偵四卷第199至203頁 偵訊 ※具結 偵四卷第223至226頁 偵訊 ※具結 偵九卷第441至444頁 施星鎮 警詢 偵九卷第331至355頁 偵訊 ※具結 偵九卷第431至435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313至314頁 張乙聖 警詢 偵二卷第71至79頁 偵訊 ※具結 偵二卷第157至160頁 聲羈訊問 偵二卷第171至175頁 偵訊 ※具結 偵二卷第193至195頁 偵訊 ※具結 偵二卷第203至205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55至157頁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63至166頁 李名峰 警詢 偵三卷第7至13頁 偵訊 ※具結 偵三卷第149至151頁 聲羈訊問 偵三卷第163至167頁 偵訊 偵三卷第191至192頁 鄭柏享 警詢 警十卷第581至585頁 吳仕賢 警詢 偵八卷第277至278頁 警詢 偵八卷第279至290頁 温正宇 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323至324頁 附表一 劉于瑄 警詢 偵五卷第11至16頁 蕭雅旗 警詢 偵五卷第53至55頁 黃冠叡 警詢 偵七卷第127至130頁 張凱驊 警詢 偵七卷第157至158頁 蔡宸謙 警詢 偵七卷第177至179頁 郭羿岑 警詢 偵七卷第199至200頁 吳子翊 警詢 偵七卷第219至220頁 陳怡儒 警詢 偵七卷第239至240頁 附表二 彭如筠 警詢 偵五卷第283至287頁 莊翔琳 警詢 偵五卷第309至310頁 林翊翔 警詢 偵五卷第329至331頁 林貞君 警詢 偵六卷第9至14頁 唐瑜謙 警詢 偵六卷第43至44頁 施裕琳 警詢第一次 偵六卷第73至74頁 警詢第二次 偵六卷第75至77頁 梁勝嘉 警詢 偵六卷第109至110頁 準備程序 院一卷第208頁 林佩錡 警詢 偵六卷第131至133頁 謝雅如 警詢第一次 偵六卷第163至164頁 警詢第二次 偵六卷第161頁 郭嘉宜 警詢 偵六卷第191至193頁 謝承濬 警詢 偵六卷第215至217頁 李慧馨 警詢 偵六卷第241至243頁 林廷陽 警詢 偵五卷第105至107頁 王志強 警詢 偵五卷第139至143頁 準備程序 院一卷第208頁 陳怡靜 警詢 偵五卷第183至185頁 楊怡紋 警詢 偵五卷第209至213頁 葉展志 警詢 偵五卷第265至266頁 附表三 黃莉雅 警詢 偵六卷第301至302頁 陳信良 警詢 偵六卷第323至325頁 蘇詳修 警詢 偵六卷第339至340頁 吳明傑 警詢 偵七卷第19至21頁 朱旻建 警詢 偵七卷第41至44頁 羅冠廷 警詢 偵七卷第63至64頁 李孟哲 警詢 偵六卷第261至265頁 警詢 偵六卷第267至268頁 劉力衡 警詢 偵七卷第85至86頁 羅振嘉 警詢 偵七卷第107至109頁 附表四 薛富營 警詢 偵三卷第81至85頁
附表六:非供述證據之出處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113年5月26日員警偵查報告 警一卷第5頁 2. 被告林鈺閏之113年5月25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一卷第45至49頁 3. 被告林鈺閏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警一卷第53頁 4. 被告林鈺閏之被害人一覽表 警一卷第55至75頁 5. 被告林鈺閏扣案之金融提款卡、存摺、收據、筆記型電腦照片及所駕駛車牌0000-00自用小客車照片共7張 警一卷第145至151頁 6. 被告林鈺閏扣案手機內「新兵日記」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一卷第153至181頁 7.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被告黃振堯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二卷第17至19頁 偵八卷第15至25頁 偵十二卷第53至60頁 被告林鈺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二卷第38至40頁 查崇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二卷第67至69頁 警二卷第126至127頁 張國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二卷第146至148頁 張乙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二卷第137至147頁 偵二卷第149至153頁 劉又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八卷第215至225頁 李名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三卷第47至51頁 鄭柏享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十卷第589至594頁 被告唐僅程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十二卷第17至24頁 偵十七卷第289至294頁 被告陳振家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十二卷第79至85頁 偵十二卷第87至89頁 偵十七卷第207至212頁 8. 指認相片影像資料: 被告林鈺閏指認張國維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二卷第37頁 被告林鈺閏指認黃培誠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二卷第41頁 被告林鈺閏指認潘羿維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二卷第50頁 查崇傑指認被告陳振家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二卷第61至62頁 查崇傑指認温正宇之提領畫面 警二卷第65頁 查崇傑指認張國維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二卷第66頁 被告潘羿維指認被告林鈺閏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三卷第161頁 9. 被告黃振堯指認查崇傑之提領一覽表 警二卷第20頁 10. 被告林鈺閏指認查崇傑之提領一覽表 警二卷第43頁 11. 張國維指認查崇傑之提領一覽表 警二卷第145頁 12. 被告林鈺閏指認租車地點之Google地圖 警二卷第42頁 13. 被告林鈺閏之提領畫面一覽表、提領事實一覽表、被害人一覽表 警二卷第44至49頁反面 14. 被告潘羿維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警二卷第51頁 15. 查崇傑指認車號000-0000車輛照片、租車地點之Google地圖 警二卷第63、64頁 16. 蔡惠如拍攝之統一超商相片2張 警二卷第70至71頁 17. 查崇傑詐欺案-被害人及提領時、地一覽表、車手提領明細 警二卷第91至95頁 18. 查崇傑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警二卷第96至102頁反面 19. 查崇傑持00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警二卷第112至115頁 20. 查崇傑之提領事實一覽表、被害人一覽表、提領影像一覽表 警二卷第119至125頁反面 21. 查崇傑之犯罪事實一覽表 警二卷第134至135頁 22. 被告林鈺閏、潘羿維指認之5月熱點資料(潘羿維提領) 警三卷第155頁 23. 被告林鈺閏、潘羿維指認統一超商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乘坐車號000-0000車輛之畫面擷圖 警三卷第157至159頁 24. 被告潘羿維指認屏東縣○○鄉○○路00號街景圖 警三卷第160頁 25. 本件涉案帳戶之交易明細: (起訴書附表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十一卷第39至41頁 (起訴書附表三)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21頁 (起訴書附表三)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23頁 (起訴書附表三)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25頁 (起訴書附表四)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27至129頁 (起訴書附表四)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31頁 (起訴書附表四)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33頁 (起訴書附表四)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35頁 (起訴書附表四)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37頁 (起訴書附表四)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110至111頁 (起訴書附表四)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39頁 (起訴書附表七)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113年6月26日集中作字第11350049091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一卷第69至71頁 (起訴書附表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318761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一卷第79至87頁 (起訴書附表八)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58至59頁 (起訴書附表八)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92至94頁 (起訴書附表八)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95至96頁 (起訴書附表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7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109971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62至65頁 (起訴書附表九)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66至68頁 (起訴書附表九)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69至71頁 (起訴書附表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7月16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30057614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72至74頁 (起訴書附表九)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75至76頁 (起訴書附表九)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九)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143至146頁 (起訴書附表九)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77至78頁 (起訴書附表九)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79至80頁 (起訴書附表九)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81至82頁 (起訴書附表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3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18140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83至85頁 (起訴書附表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157956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十五卷第73至77頁 (起訴書附表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30026593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86至88頁 (起訴書附表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7月22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83054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89至91頁 (起訴書附表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日遠銀詢字第1130001852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二卷第119至122頁 (起訴書附表十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9日儲字第1130045394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三卷第131至134頁 26. 113年6月9日張乙聖、劉又準於里港郵局提領、乘坐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13年6月9日車手於全家永樂超商提領、乘坐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偵二卷第9至14頁 27. 張乙聖扣案手機、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照片1份 偵二卷第49至53頁 28. 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二卷第55頁 29. 張乙聖之提領一覽表 偵二卷第69頁 30. 張乙聖之113年8月12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二卷第123至131頁 31. 贓物認領保管單 偵二卷第135頁 32. 李名峰之113年8月12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三卷第15至23頁 33. 責付代保管單 偵三卷第27頁 34. 李名峰之提領一覽表 偵三卷第45頁 35. 李名峰之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三卷第53頁 36. 113年6月22日李名峰提領款項(鹽埔郵局)及乘坐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偵三卷第55至56頁 37. 李名峰指認詐騙集團據點(屏東市○○路0巷00○0號)之照片2張 偵三卷第79頁 38. 劉又準之提領一覽表 偵四卷第45至46頁 39. 劉又準各次提領款項及乘坐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偵四卷第51至113頁 40. 劉又準手機內容之翻拍照片1份 偵四卷第149至157頁 41. 劉又準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偵四卷第159頁 42. 劉又準之113年8月11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四卷第161至169頁 43. 劉又準之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四卷第173頁 44. 劉又準指認換車地點之Google街景圖1張 偵四卷第181頁 45. 鄭柏享之提領一覽表 警十卷第580頁 46. 鄭柏享指認車手進入統一超商提領及乘坐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警十卷第595至608頁 47. 員警113年6月20日職務報告 偵一卷第91頁 48. 劉又準113年6月12日於統一超商多多利門市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車手1號至13號提領款項擷圖、車號0000-00、BRD-0932、AGW-1516、ASU-9666、BRQ-8791、9406-M6、ATK-5000、AWB-7301車輛涉案照片1份 偵八卷第193至214頁 49. 被告林鈺閏113年5月8日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偵十一卷第25至37頁 50. 被告唐僅程指認最後一次跟幣商見面位置之Google街景圖 偵十二卷第15頁 51. 陳振家、施星鎮與暱稱「喬治」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十二卷第61至70頁 52.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4號刑事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756號起訴書 偵十四卷第29至45、47至51頁 53. 被告陳振家指認租車地點之Google街景圖、黃豊富(統新車場)之臉書擷圖、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偵十七卷第231至243頁 5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10月16日屏警分偵字第113801669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29至333頁 5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3年8月6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34257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35至338頁 5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3年6月27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40519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39至343頁 5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5月23日屏警分偵字第113800077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45至348頁 58. 潘羿維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120號起訴書 偵十七卷第349至353頁 59.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7月8日屏警分偵字第113800583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55至356頁 60.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13年9月2日潮警偵字第113800527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57至360頁 6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3年8月27日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3716727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61至363頁 6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13年8月13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3729239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65至367頁 63.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被告黃振堯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院一卷第69頁 被告林鈺閏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院一卷第71頁 被告陳振家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院一卷第73頁 被告唐僅程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院一卷第75頁 被告潘羿維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院一卷第77頁 64. 告訴人林蔚芸之刑事陳報狀 院一卷第95至96頁 65. 告訴人劉得歆之陳報狀 院一卷第229頁 66.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4年2月21日一總營集字第001545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235至237頁 67.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4年2月21日總集作查字第1141000825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239至242頁 6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4年2月2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40006715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243至247頁 6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4日儲字第1140014857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249至265頁 70.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3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21826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院一卷第269至271頁 71.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913、12844、13635號起訴書、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 院二卷第5至25、27至86頁 72. 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6、87、88號調解筆錄 院二卷第357至359頁 7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455、7454號起訴書 院二卷第363至370頁 74.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381、13392、14487、15130、15482號起訴書 院二卷第371至383頁 75. 被告唐僅程提出其與本案告訴人蔡宸謙、謝承濬、蘇詳修、羅冠廷、薛富營之和解情形及匯款明細、與告訴人謝雅如於他案達成和解之和解書及匯款明細、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873、13635號起訴書 院二卷第455至465、467至471、473至489頁 76.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19日屏檢錦良113偵11873字第1149025130號函 院二卷第507頁 77. 告訴人劉于瑄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7、9、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17至18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五卷第19至21、23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27至36頁 78. 告訴人蕭雅旗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49、51、6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5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59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63至69頁 79. 告訴人黃冠叡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23、125、13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131至132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133、13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139至150頁 80. 告訴人張凱驊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53、155、16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159至160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161、163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169頁 81. 告訴人蔡宸謙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73、175、18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181至182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183、18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189至191頁 82. 被害人郭羿岑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95、197、20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201至20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203、20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各1張 偵七卷第211頁 83. 被害人吳子翊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215、217、22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221至22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223、22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229至230頁 84. 告訴人陳怡儒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235、237、24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241至24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245、24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之匯款明細1份 偵七卷第251至267、279頁 85. 被害人彭如筠相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279、281、29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289至290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291至292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五卷第295至302頁 86. 告訴人莊翔琳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305、307、3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311至312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313至314頁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偵五卷第31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319至321頁 87. 告訴人林翊翔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325、327、33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333至334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五卷第335、337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341至347頁 88. 告訴人林貞君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5、7、2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15至1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17、19頁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六卷第31至36頁 89. 告訴人唐瑜謙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39、41、5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45至4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47、4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六卷第53至63頁 90. 告訴人施裕琳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69、71、8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79至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81至83頁 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6張 偵六卷第87至91頁 一卡通公司交易詳細資訊擷圖5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六卷第94至104頁 91. 告訴人梁勝嘉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111至11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113、11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117頁 92. 告訴人林佩錡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127、14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135至13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137、140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六卷第145至153頁 93. 告訴人謝雅如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157、159、1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165至16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167、16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4張 偵六卷第175至187頁 94. 告訴人郭嘉宜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195至196頁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197、199頁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20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六卷第203至207頁 95. 告訴人謝承濬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211、213、2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219至22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221至223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偵六卷第227至233頁 96. 告訴人李慧馨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237、239、24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六卷第245至246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六卷第253頁 97. 告訴人林廷陽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101、103、1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109至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113至11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3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121至128頁 98. 告訴人王志強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135、137、15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145至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五卷第149至151頁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告訴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偵五卷第164、173頁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175頁 99. 告訴人陳怡靜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179、181、19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187至188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五卷第189至19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五卷第195至202頁 100. 告訴人楊怡紋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205、207、22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215至21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219至221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五卷第225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五卷第227至257頁 101. 告訴人葉展志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261、263、2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267至268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269至270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五卷第273至275頁 102. 告訴人黃莉雅相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297、299、30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303至304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305、30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六卷第313至316頁 103. 告訴人陳信良相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319、321、33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327至328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六卷第32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六卷第333至334頁 104. 被害人蘇詳修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義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337頁、偵七卷第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1至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義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3、5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七卷第9至12頁 105. 告訴人吳明傑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5、17、2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23至2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七卷第2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31至33頁 106. 告訴人朱旻建相關: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37、39、5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45至46頁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47、49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55至56頁 107. 告訴人羅冠廷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59、61、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65至66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67、6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七卷第73至77頁 108. 告訴人李孟哲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二卷第117頁、偵六卷第271、2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257、259、27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269至270頁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六卷第279至291頁 109. 告訴人劉力衡相關: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81、83、9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87至88頁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89、9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告訴人劉力衡出具之委託書1張 偵七卷第95至99頁 110. 告訴人羅振嘉相關: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03、105、1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111至112頁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113、11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119頁 111. 告訴人薛富營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三卷第87至9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三卷第93頁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賣貨便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三卷第95至97、117至121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4張 偵三卷第107至109、113、11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三卷第125、127、129頁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38001095號卷 2. 警二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一 3. 警三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二 4. 警四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三 5. 警五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四 6. 警六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五 7. 警七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一 8. 警八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二 9. 警九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三 10. 警十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四 11. 他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729號卷 12. 他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780號卷 13.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 14.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7號卷 15.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8號卷 16.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一 17.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二 18.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三 19.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四 20. 偵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649號卷一 21. 偵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649號卷二 22. 偵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166號卷 23. 偵十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291號卷 24. 偵十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043號卷 25. 偵十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625號卷 26. 偵十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626號卷 27. 偵十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683號卷 28. 偵十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819號卷一 29. 偵十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819號卷二 30. 偵十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819號卷三 31. 聲羈卷 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74號卷 32. 偵聲卷 本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68號卷 33. 院一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號卷一 34. 院二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號卷二 35. 院三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號卷三 36. 院四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號送達證書卷一 37. 院五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號送達證書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