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4年度,60號
PTDM,114,金簡上,6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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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4381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693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庭後以書面陳稱現有賠償告訴人之
事實,預計民國114年11月初一次賠償較大筆金額,並據告訴人
郭美蕙表示確有此約定及已陸續收受數筆小額賠償之情形。故認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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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