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馨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4381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693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庭後以書面陳稱現有賠償告訴人之
事實,預計民國114年11月初一次賠償較大筆金額,並據告訴人
郭美蕙表示確有此約定及已陸續收受數筆小額賠償之情形。故認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