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52號
PTDM,114,訴,35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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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煌壹



選任辯護人 林世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5
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煌壹因詐欺等案件,前經
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
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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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