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志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2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潘志鴻因詐欺等案件,前經
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
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