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瓊玲
(另案於法務部○○○○○○○○○○ 附設觀察勒戒所勒戒中)
指定辯護人 黃小芬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4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瓊玲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玖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瓊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同日起羈
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97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由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同意
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4年9月8日起,將被告送往
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毒偵字第541號執行指揮書及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
戒,且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相關物證業已扣押在
案,堪認已無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變造、偽造證據之虞
,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已消滅,爰裁定被告自開始執行
之日即114年9月8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
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林靖涵 法 官 李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