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沈修賢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78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遭扣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屬
於聲請人即被告沈修賢之母楊福蘭所有,請求准予發還等語
。
二、經查,本案並無聲請人所指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遭扣
押,本院自無從審究是否予以發還,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
還該車輛,容有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嘉欣 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