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邵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法扶律師)
蔡晉祐律師(法扶律師)
徐萍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59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原受理案號:114年度易字第579號),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徐子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徐子邵(原名:徐翰匡,民國114年5月24日改名)為有限責
任屏東縣愛三倍照顧勞動合作社附設屏東縣私立愛三倍居家
長照機構(下稱本案長照機構)之長照服務個案,周維玲、
胡卉妍及王俊凱分別為本案長照機構之負責人、督導及居家
服務員。徐子邵因不滿本案長照機構欲停止王俊凱對其所提
供之長照服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以下列方
式,對周維玲、胡卉妍及王俊凱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
惡害通知,致渠等均心生畏懼:
㈠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時間」欄所示時間,在其位於屏東縣○○
市○○街00000號住所(下稱本案住所),傳送如附表一各編
號「訊息」欄所示之訊息,至本案長照機構之公務手機。
㈡於113年8月1日17時許,胡卉妍前往本案住所訪視徐子邵時,
當場向胡卉妍恫稱:「我可能還找得到黑道,我後面有人教
我怎麼做,我知道你有錄音,回去放給她(註:即周維玲)
聽沒關係」等言論。
㈢於113年8月7日15時8分許至23時4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
送:「我會被你害死」、「你死了是不是?」「故意害我還
敢不見」、「人物介紹:原居服王俊凱、新居服潘彥榮、居
督胡卉妍、機構經理周維玲、督導洪小姐、照顧管理專員王
照專,(傳送「事件時間摘要表」,內容詳附表二)」、「
你慢慢等人找你吧」等訊息予王俊凱。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子邵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俊凱、周維玲、胡卉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
㈢員警偵查報告、告訴人胡卉妍、周維玲、王俊凱指認被告之
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告訴人胡卉妍、周維玲、王俊凱之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有限責任屏東縣愛三倍照顧勞
動合作社附設屏東縣私立愛三倍居家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
書、犯罪事實一、㈢訊息之截圖、告訴人周維玲113年11月21
日偵訊庭呈之113年8月1日錄音譯文、被告傳送至公務手機
及被告與告訴人王俊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4年1月21日勘驗筆錄暨告訴人王俊凱手機通
訊軟體LINE與暱稱「匡匡」之對話紀錄截圖8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犯
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惡害通知言論,均係基於同一犯意下
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
恣意對他人為上開恐嚇生命、身體、自由法益之言論,致告
訴人胡卉妍、周維玲、王俊凱均心生畏懼,所為本不宜寬貸
;惟念及被告無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
行尚可;被告雖於警詢、偵查中均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未曾賠償本案告訴人胡卉
妍、周維玲、王俊凱之損失或與渠等達成和解,致犯罪所生
之損害未獲得彌補;兼衡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危害、被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並經診斷患有適應障礙症
之身心狀況(詳卷附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見警卷第
22、31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
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訊息 1 113年7月3日8時54分 我沒有苛刻他(王俊凱),他這樣對我,我是巴不得甩他2巴掌找人撞他。再來回碾壓。 2 113年7月27日下午2時25分 督導,我先把難聽話說在前面,如果不是王俊凱來上班,公司敢核銷我就敢鬧事,我一定想辦法鬧翻天,要怪就怪王俊凱。 附表二:事件時間摘要表
發生日 事件 重點說明 6/25上午 原居專員說居督要找我 請我家「賴」(註:應為「LINE」) 原居專員請假請居督處理 6/25-7/1 居服以家人有病為由要求請假不上班 我同意居督派人協助...(餘詳卷) 7/1 居督直接派新居服來學習 因居家機構二四六開始換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