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60號
PTDM,114,交附民,60,202509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曾靜萱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被 告 BAN PHUC CUONG(中文名:潘福強)(越南籍)



昱順畜牧場陳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68號
,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84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