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官上鈞(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陳儒昱(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