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125號
PTDM,114,交附民,125,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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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謝啓榮 (地址詳卷)
被 告 鍾孟宸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159號,
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57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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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