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868號
PTDM,114,交簡,868,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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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鎮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6291號,114年度偵字第2548、3263號),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本院原受理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102號),逕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鎮安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2、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尿液所
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鎮安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11至114頁)外,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同法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
級毒品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
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雖以一行為轉讓摻有愷他命之K菸予張廷睿廖婉菻等人
施用,然其所侵害者為阻絕毒品流通及擴散、保障國民身心
健康之社會法益,非屬想像競合犯,併此指明。
 ㈢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項規定旨
在鼓勵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以期訴訟經濟而節約司法資源
。就規定文義而言,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始有其適用
。所謂「自白」,應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
為肯定供述之意。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係以供述包含
主觀及客觀之構成要件該當事實為基本前提,且須視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未交代犯罪事實部分係歪曲事實、避重就輕而意
圖減輕罪責,或係出於記憶之偏差,或因不諳法律而異其效
果。於偵查階段中,倘被告已有自白,不論該自白係出於自
動或被動、一次或多次、自白後有無翻異,既已有助於重要
關鍵事實之釐清,即應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296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雖否
認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見偵6291卷第192頁),然被告於
警詢時自承:我於民國113年5月11日15時許,在屏東縣屏東
市復興路路邊,我所駕駛的BDW-9618號車上,主動提供愷他
命捲菸給張閔棋(已更名為張廷睿)、廖婉菻他們1人1支吸
食,因為他們本來就有在抽,我們是朋友我請他們很合理等
語(見警2433卷15頁),可見被告於警詢時已坦承該部分之
犯行,足認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有助於重要關鍵
事實之釐清,仍應認有前開規定之適用,故就被告轉讓第三
級毒品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就被告所犯持有及轉讓第三級毒
品部分,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
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
法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3.411公克,並轉讓第三級毒
品予張廷睿廖婉菻等2人,所為助長毒品流通,亦影響社
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就其所犯施用毒品後駕車部分,審酌被
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識狀態、操控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
,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有高度危
險性,猶於體內毒品濃度高於法定容許值之狀態下,駕駛自
小客車上路,罔顧公眾安全,所為均應予以非難。並考量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
目的、素行、持有及轉讓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施用毒品後駕
駛之車種、行駛之路段,及持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有上開
證明在卷可參(見本院卷119頁),暨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
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
所犯數罪之犯罪時間、各罪關係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
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總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而構成犯罪
,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另盛
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無從與
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
三級毒品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
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另被告施用及持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哈密瓜錠1包部分,依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此部分已由檢察官另行分案處理,並
非在本案起訴範圍,爰不在本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紀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毒品咖啡包 (黑色、RM字樣圖案) 6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1-1至1-6,包裝相同,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17.49公克,隨機抽取編號1-6鑑定,淨重3.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3%。推估6包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85804號鑑定書(見偵6291卷第43至45頁) 2 愷他命 5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2-1至2-5,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總淨重為7.9157公克,抽驗編號2-1,純度為78.8%%,推估5包之總純質淨重為6.23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5份、純度鑑定報告1份(報告編號4522D005T)(見偵6291卷第149至171頁) 3 哈密瓜錠 1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3,均為綠色六角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驗前總淨重34.84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按微量係指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推算純質淨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85804號鑑定書(見偵6291卷第43至45頁) 4 毒品咖啡包 (黑色、RM字樣圖案) 6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A-1至A-6,包裝相同,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18.5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A-5鑑定,淨重3.4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3%。推估6包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5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日刑理字第1136078538號鑑定書(見偵6291卷第85至89頁) 5 毒品咖啡包 (哈密瓜圖案) 12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B-1至B-12,包裝相同,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27.67公克,隨機抽取編號B-8鑑定,淨重2.5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4%。推估12包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日刑理字第1136078538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偵6291卷第93至97頁) 6 毒品咖啡包 (金色花朵圖案) 37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C-1至C-37,包裝相同,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56.96公克,隨機抽取編號C-3鑑定,淨重0.9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18%。推估37包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25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日刑理字第1136078538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偵6291卷第93至97頁) 7 愷他命 2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D-1至D-2,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總淨重為5.9417公克,抽驗編號D-1,純度為80.0%%,推估2包之總純質淨重為4.753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2份、純度鑑定報告1份(報告編號4522D003T)(見偵6291卷第173至183頁) 註:以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23.411公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291號                   114年度偵字第2548號                   114年度偵字第3263號  被   告 李鎮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鎮安明知愷他命(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 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俗稱喵喵)均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3級毒品,不得非法 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第3級毒品之犯意,持有其向他人購得尚未用完之如附表所 示之愷他命、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摻有微 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 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綠色藥錠(俗稱哈密瓜錠) ,而非法持有之(李鎮安施用及持有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之哈密瓜錠部分,另行分案偵辦)。嗣李鎮安於113年5月11 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友人張廷睿( 坐於副駕駛座)、廖婉菻(坐於後座)自高雄市李鎮安住處駛 往屏東縣屏東市要將張廷睿送回屏東市住處,同日15時許, 駛至屏東市復興路路邊暫停時,李鎮安基於無償轉讓愷他命 之犯意,在車內將其製作摻有愷他命之K菸轉讓給張廷睿廖婉菻各1支,供渠等施用。同日17時25分許,李鎮安駕駛 上述自小客車駛至屏東市○○路000號前劃有紅線之路段停車 ,準備讓張廷睿廖婉菻下車時,經警上前盤查,在車內查 扣李鎮安向他人購得尚餘之如附表編號1、2、3所示物品(裝 在一個紙袋內,放在駕駛座座椅下)、如附表編號4、5、6、 7所示物品(裝在另一個紙袋內,放在副駕駛座座椅下)(以上



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合計為23.411公克)。經警徵 得李鎮安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數值為2739ng/mL,另檢出安非他命數值為383ng/mL)、 愷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愷他命606ng/mL、去甲基愷他命478 ng/mL)、4-甲基甲基卡西酮陽性反應(273ng/mL)、硝甲西泮 代謝物7-Aminonimetazepam、7-Aminonitrazepam陽性反應( 分別為3166ng/mL、551ng/mL),其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 已達行政院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所公告之檢出毒品 品項及濃度值。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及檢察官自動檢舉分案 (施用毒品後駕車部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鎮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事實,業 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搜索扣押筆錄 、附表所示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鑑定報告、承辦警員葉峵民於113年5月11日製作之偵 查報告(查獲經過情形)等在卷可按,被告此部分之犯嫌足堪 認定。
二、就被告轉讓愷他命部分,業據證人張廷睿廖婉菻於警詢時 一致陳述是被告駕車停在屏東市復興路路邊時,轉讓已作好 的K菸各1支給張廷睿廖婉菻,被告於警詢時就張廷睿、廖 婉菻警詢陳述之轉讓K菸之事實,也坦承不諱。被告嗣於檢 察官113年11月14日訊問時,雖辯稱:是在我高雄市住處時, 張廷睿廖婉菻看到我作K菸自己抽,他們自己就拿我放在 桌上的愷他命當場作成K菸抽,我沒叫他們用,是他們自己 拿的等語。然張廷睿廖婉菻於檢察官訊問時,均陳述是被 告駕車停在屏東市復興路路邊時,拿出已作好的K菸各1支給 渠等使用,且張廷睿廖婉菻之陳述互核相符,應可採信, 被告所辯自不足採。又張廷睿廖婉菻為警採尿送驗,結果 均呈愷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2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此部分之犯嫌亦足堪認定。三、就被告施用毒品後駕車部分,被告於上述時、地為警查獲持 有附表所示毒品時,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數值為2739ng/mL,另檢出安非他命 數值為383ng/mL)、愷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愷他命606ng/mL 、去甲基愷他命478ng/mL)、4-甲基甲基卡西酮陽性反應(27 3ng/mL)、硝甲西泮代謝物7-Aminonimetazepam、7-Aminoni trazepam陽性反應(分別為3166ng/mL、551ng/mL),其尿液 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 款所公告之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有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



報告、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C號函及 公告內容在卷可稽。被告也坦承在開車駛至上述地點為警查 獲持有毒品前,有施用愷他命(作成K菸施用)、摻有毒品的 咖啡包及附表編號3之哈密瓜錠,是被告此部分之犯嫌亦足 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3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同法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施用毒品後不能安全駕駛等罪 嫌。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五、扣案附表編號1、2、4、5、6、7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 摻有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所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 23.411公克,已逾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 罰之犯罪行為,故已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
六、扣案附表編號3部分,因被告為警查獲持有如附表所示毒品 時,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數值為2739ng/mL,另檢出安非他命數值為383ng/ mL),足證被告為警採尿送驗前也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此部 分已另分案辦理,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為施用行為吸 收),而扣案附表編號3之哈密瓜錠成份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被告也承認在住處長期服用扣案的哈密瓜錠。是附表編號3 之哈密瓜錠應與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有關,故於被告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案中另行處置,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檢察官 蔡 榮 龍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 馨 怡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毒品咖啡包 (黑色、RM字樣圖案) 6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1-1至1-6,包裝相同,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17.49公克,隨機抽取編號1-6鑑定,淨重3.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3%。推估6包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85804號鑑定書 2 愷他命 5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2-1至2-5,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總淨重為7.9157公克,抽驗編號2-1,純度為78.8%%,推估5包之總純質淨重為6.23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5份、純度鑑定報告1份(報告編號4522D005T) 3 哈密瓜錠 1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3,均為綠色六角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驗前總淨重34.84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按微量係指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推算純質淨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85804號鑑定書。 4 毒品咖啡包 (黑色、RM字樣圖案) 6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A-1至A-6,包裝相同,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18.5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A-5鑑定,淨重3.4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3%。推估6包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5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日刑理字第1136078538號鑑定書 5 毒品咖啡包 (哈密瓜圖案) 12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B-1至B-12,包裝相同,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27.67公克,隨機抽取編號B-8鑑定,淨重2.5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4%。推估12包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日刑理字第1136078538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6 毒品咖啡包 (金色花朵圖案) 37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C-1至C-37,包裝相同,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56.96公克,隨機抽取編號C-3鑑定,淨重0.9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18%。推估37包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25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日刑理字第1136078538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7 愷他命 2包 現場扣押時編號D-1至D-2,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總淨重為5.9417公克,抽驗編號D-1,純度為80.0%%,推估2包之總純質淨重為4.753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2份、純度鑑定報告1份(報告編號4522D003T) 註:以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23.41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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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