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861號
PTDM,114,交簡,861,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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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炫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
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
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犯罪事實欄、第1頁第20行至第21行 陳致忠 陳志忠 理由欄、第1頁第2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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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