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349號
PTDM,114,交易,349,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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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千富(已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44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6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魏千富明知其於民國114
年3月25日11時2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至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鐵皮屋內施用毒品後(所涉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由檢察官另聲請觀察勒戒),已達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服用毒品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1時36分許,騎乘上開機車離開上
址沿屏東縣恆春鎮糠林南路行駛。嗣經警另案偵辦梁慶傑
賣毒品案件,錄得魏千富騎乘上開機車離開上址之畫面,並
徵得魏千富同意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代謝
物嗎啡陽性反應(濃度:000000ng/mL)、可待因陽性反應
(濃度:9486ng/mL),而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
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服用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
值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再
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
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及第452條規定亦有明定。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4年6月27日繫屬本院後,被告
於114年8月10日死亡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
27日屏檢錦水114偵7440字第1149026415號函上蓋有本院收
文戳章、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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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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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