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768號
PTDM,113,附民,768,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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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68號
原 告 李宏達
被 告 温章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
法 官 吳悦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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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