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67號
PTDM,113,附民,1167,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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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7號
原 告 周圓真
被 告 林均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
第915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1
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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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