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11號
PTDM,113,訴,211,2025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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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達


選任辯護人 涂榮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4
年7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李政達,有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39頁)。上訴人於114年8月11日
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
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林靖涵                    法 官 李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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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