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國審重訴字,113年度,3號
PTDM,113,國審重訴,3,20250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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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皇智




選任辯護人 陳宏哲律師(法扶律師)
宋孟陽律師(法扶律師)
吳佩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尤信予




選任辯護人 廖柏豪律師(法扶律師)
陳韋樵律師(法扶律師)
吳金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宋旻諺



選任辯護人 呂文文律師
朱中和律師
訴訟參與人 陳筠涵住居詳卷
代 理 人 陳意青律師
謝佳蓁律師
訴訟參與人 周沛琪住居詳卷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同年月
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各關於如附表一、二「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各更正為如附表一、二「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
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脫漏之顯然錯誤,並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
「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附表一:本院114年9月17日裁定部分
原裁定位置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三編號4 甲97至甲98 甲97至甲99 附表二:本院114年9月22日裁定部分
原裁定位置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二標題 本案罪責事項之證據 本案科刑事項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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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