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劭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逃亡事實,且有事
實足認其有再行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
予以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
處拘役55日確定,復經本院同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先予執行,而自114年9月12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緝峰字第905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
錄、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是被告現因另案入監執
行,已無逃亡之危險。從而,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
開規定撤銷羈押。又被告目前既在監執行中,自無從釋放,
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嘉欣 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